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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2013-07-24/guangdong/2013/0724/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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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8770亿元,支出8123亿元,顺差64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7497亿元,支出5805亿元,顺差169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3亿元,支出2318亿元,逆差104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43亿美元,支出1244亿美元,顺差9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48亿美元,支出889亿美元,顺差25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5亿美元,支出355亿美元,逆差160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价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646 99 8,770 1,343 -8,123 -1,24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92 259 7,497 1,148 -5,805 -889 2.服务贸易差额 -1,045 -160 贷方 1,273 195 借方 -2,318 -355 2.1加工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85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19 3 借方 -5 -1 2.3运输差额 -130 -20 贷方 164 25 借方 -295 -45 2.4旅行差额 -1,015 -155 贷方 517 79 借方 -1,533 -235 2.5建设差额 25 4 贷方 56 9 借方 -31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1 -8 贷方 14 2 借方 -65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21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1 -14 贷方 3 0 借方 -94 -1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6 9 贷方 108 17 借方 -52 -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72 11 贷方 276 42 借方 -204 -3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4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3-29/guangdong/2016/0329/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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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873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23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605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7368亿元人民币。 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58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85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0415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15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1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7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39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5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0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65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153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3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67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82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5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8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2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856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29亿美元。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取的数据,修订2014年各季度及2015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 1. 经常账户 1 5,873 20,589 贷方 2 45,634 167,808 借方 3 -39,761 -147,219 1.A 货物和服务 4 7,544 24,007 贷方 5 41,499 151,407 借方 6 -33,956 -127,400 1.A.a 货物 7 10,093 35,368 贷方 8 36,546 133,551 借方 9 -26,453 -98,183 1.A.b 服务 10 -2,550 -11,361 贷方 11 4,954 17,856 借方 12 -7,503 -29,216 1.B 初次收入 13 -1,438 -2,871 贷方 14 3,609 14,165 借方 15 -5,047 -17,035 1.C 二次收入 16 -233 -548 贷方 17 526 2,236 借方 18 -758 -2,78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234 -8,859 2.1 资本账户 20 3 19 贷方 21 6 32 借方 22 -3 -12 2.2 金融账户 23 -3,237 -8,878 资产 24 166 -2,893 负债 25 -3,403 -5,98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0,605 -30,415 2.2.1.1 直接投资 27 510 3,817 资产 28 -4,226 -11,749 负债 29 4,736 15,566 2.2.1.2 证券投资 30 -1,609 -4,162 资产 31 -1,017 -4,528 负债 32 -592 36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 -130 资产 34 1 -211 负债 35 2 81 2.2.1.4 其他投资 36 -9,508 -29,941 资产 37 -1,959 -7,942 负债 38 -7,549 -21,999 2.2.2 储备资产 39 7,368 21,53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39 -11,730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旅行收入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的国际旅行收入进行了调整,旅行支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获得的数据进行了调整。2014年的旅行收入和支出数据也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 4.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 1. 经常账户 1 919 3,306 贷方 2 7,139 26,930 借方 3 -6,220 -23,624 1.A 货物和服务 4 1,180 3,846 贷方 5 6,492 24,293 借方 6 -5,312 -20,447 1.A.a 货物 7 1,579 5,670 贷方 8 5,717 21,428 借方 9 -4,138 -15,758 1.A.b 服务 10 -399 -1,824 贷方 11 775 2,865 借方 12 -1,174 -4,689 1.B 初次收入 13 -225 -454 贷方 14 565 2,278 借方 15 -790 -2,732 1.C 二次收入 16 -36 -87 贷方 17 82 359 借方 18 -119 -44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506 -1,424 2.1 资本账户 20 0 3 贷方 21 1 5 借方 22 -1 -2 2.2 金融账户 23 -506 -1,427 资产 24 26 -491 负债 25 -532 -93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659 -4,856 2.2.1.1 直接投资 27 80 621 资产 28 -661 -1,878 负债 29 741 2,499 2.2.1.2 证券投资 30 -252 -665 资产 31 -159 -732 负债 32 -93 6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0 -21 资产 34 0 -34 负债 35 0 13 2.2.1.4 其他投资 36 -1,487 -4,791 资产 37 -307 -1,276 负债 38 -1,181 -3,515 2.2.2 储备资产 39 1,153 3,42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13 -1,88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旅行收入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的国际旅行收入进行了调整,旅行支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获得的数据进行了调整。2014年的旅行收入和支出数据也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6-04-01/guangdong/2016/040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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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年2月,银行结汇6122亿元人民币(等值937亿美元),售汇8339亿元人民币(等值127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217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5567亿元人民币,售汇78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2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56亿元人民币,售汇48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9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9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38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2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23亿美元),累计售汇20987亿元人民币(等值320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784亿元人民币(等值8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29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7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6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2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4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020亿元人民币。 2016年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20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1亿美元),对外付款14011亿元人民币(等值214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90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亿美元)。 2016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042亿元人民币(等值42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3685亿元人民币(等值514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564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3-16/guangdong/2016/031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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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怎么样?请您介绍一下。 答: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今年以来,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均呈下降态势。2月份,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350亿美元,较1月份下降50%,剔除春节长假因素,用交易日计算的日均逆差环比下降37%;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305亿美元,日均逆差较1月份下降39%,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105亿美元,日均逆差环比下降42%。 从具体表现看,当前我国市场主体的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更加平稳。一方面,“藏汇于民”稳步推进。2月份,外汇存款余额增加83亿美元,较1月份少增了113亿美元。另一方面,企业偿债节奏有所放缓。例如,2月份进口跨境融资余额下降25亿美元,较1月份降幅收窄了72亿美元。 内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减缓了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首先,国际金融市场在波动后逐步趋向稳定。美元指数自1月底下调后保持窄幅波动,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波动率VIX指数也从2月中旬的高位回落;其次,国内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2月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微幅波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境内外交易价均有所升值,境内外价差也进一步收窄,市场主体购汇意愿有所减弱。此外,除强调外汇交易真实性合规性要求以抑制投机需求外,外汇管理政策没有作出调整,也稳定了市场情绪。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望总体趋稳。从主要项目看,我国货物进出口顺差和实际利用外资还会保持较大规模,企业对外债务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去杠杆化调整后将保持更加稳定的水平。从内外部环境看,近期市场对于美联储加息预期降低,如果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基本符合市场预期,将有助于国际金融市场和资本流动的稳定;2016年我国经济增长目标为6.5%-7%,在全球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吸引外资流入的基本面没有变。 2016-03-17/guangdong/2016/031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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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完) 2016-03-30/guangdong/2016/033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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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834亿元,支出10576亿元,顺差225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670亿元,支出7975亿元,顺差369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64亿元,支出2600亿元,逆差1436亿元。 2015年1-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4276亿元,支出80470亿元,顺差13806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35亿美元,支出1677亿美元,顺差35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51亿美元,支出1265亿美元,顺差58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5亿美元,支出412亿美元,逆差228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330亿美元,支出13085亿美元,顺差2244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8 2015.1-8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59 13,806 12,834 94,276 -10,576 -80,47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695 22150 11670 85098 -7975 -62948 2.服务贸易差额 -1436 -8344 贷方 1164 9178 借方 -2600 -17522 2.1加工服务差额 110 813 贷方 111 820 借方 -1 -6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3 99 贷方 19 148 借方 -6 -49 2.3运输差额 -289 -1928 贷方 193 1614 借方 -482 -3542 2.4旅行差额 -1321 -7773 贷方 312 2268 借方 -1633 -10041 2.5建设差额 36 243 贷方 73 638 借方 -36 -39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2 -113 贷方 32 185 借方 -45 -297 2.7金融服务差额 1 -38 贷方 9 89 借方 -9 -126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06 -836 贷方 8 49 借方 -114 -88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3 488 贷方 122 938 借方 -59 -45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3 815 贷方 276 2366 借方 -193 -155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39 贷方 4 31 借方 -10 -71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9 -69 贷方 5 40 借方 -14 -109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不进行修订,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8 2015.1-8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8 2,244 贷方 2,035 15,330 借方 -1,677 -13,085 1.货物贸易差额 586 3,600 贷方 1,851 13,837 借方 -1,265 -10,237 2.服务贸易差额 -228 -1,355 贷方 185 1,493 借方 -412 -2,848 2.1加工服务差额 17 132 贷方 18 133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 16 贷方 3 24 借方 -1 -8 2.3运输差额 -46 -313 贷方 31 263 借方 -76 -576 2.4旅行差额 -209 -1,263 贷方 50 369 借方 -259 -1,631 2.5建设差额 6 39 贷方 12 104 借方 -6 -64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18 贷方 5 30 借方 -7 -48 2.7金融服务差额 0 -6 贷方 1 14 借方 -1 -2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 -136 贷方 1 8 借方 -18 -1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 79 贷方 19 153 借方 -9 -7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3 133 贷方 44 385 借方 -31 -25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6 贷方 1 5 借方 -2 -11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11 贷方 1 6 借方 -2 -18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不进行修订,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10-14/guangdong/2015/1014/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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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银行结汇7432亿元人民币(等值1167亿美元),售汇109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1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490亿元人民币(等值5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219亿元人民币,售汇99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7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13亿元人民币,售汇94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6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9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2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84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398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98201亿元人民币(等值15828亿美元),累计售汇121797亿元人民币(等值195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3596亿元人民币(等值37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746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426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679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073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53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20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89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888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986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195亿元人民币(等值2544亿美元),对外付款18985亿元人民币(等值298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789亿元人民币(等值438亿美元)。 2015年1-11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4343亿元人民币(等值297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91891亿元人民币(等值3088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7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2-24/guangdong/2015/122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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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3月31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04-26/guangdong/2016/0426/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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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9日-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相关人员前往珠海市开展澳门元在横琴自贸区小额消费的业务创新需求调研。调研人员一行与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横琴口岸海关、税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对澳门居民在横琴自贸区使用澳门元现钞的可能性进行充分分析,探讨澳门元现钞在横琴自贸区流通的政策难点和风险管理问题,并提出在横琴自贸区试点开展澳门元小额消费的具体操作建议。经过座谈,与会单位均认为该项业务创新试点将进一步便利澳门居民在横琴自贸区的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推动珠澳一体化进程,促进珠澳两地的融合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建议外汇局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准入监管,并做好充分的风险应急准备,加强对该项业务试点情况的监测分析,制定完善的突发风险应急预案。 2015-06-16/guangdong/2015/0616/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