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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7月,银行结汇12008亿元人民币,售汇13070亿元人民币。2023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9049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1408亿元人民币。 美元计值,2023年7月,银行结汇1677亿美元,售汇1825亿美元。2023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3001亿美元,累计售汇13132亿美元。 2023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03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852亿元人民币。2023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577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337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31亿美元,对外付款5146亿美元。2023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529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93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9-21/ningxia/2023/0921/2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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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771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287亿元,进口14432亿元,顺差3855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38亿元,进口3153亿元,逆差131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9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17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2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4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10亿美元,进口2455亿美元,顺差35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540 355 贷方 20125 2810 借方 -17585 -2455 1.货物贸易差额 3855 538 贷方 18287 2553 借方 -14432 -2015 2.服务贸易差额 -1315 -184 贷方 1838 257 借方 -3153 -440 2.1加工服务差额 77 11 贷方 83 12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68 9 借方 -33 -5 2.3运输差额 -465 -65 贷方 514 72 借方 -979 -137 2.4旅行差额 -998 -139 贷方 87 12 借方 -1085 -151 2.5建设差额 7 1 贷方 73 10 借方 -66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6 -6 贷方 25 3 借方 -71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4 3 借方 -23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28 -32 贷方 48 7 借方 -276 -3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0 17 贷方 331 46 借方 -211 -3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17 30 贷方 572 80 借方 -355 -5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7 1 借方 -27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8 1 借方 -23 -3 注: 1.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9-21/ningxia/2023/0921/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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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6月,银行结汇14316亿元人民币,售汇13727亿元人民币。2023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848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833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6月,银行结汇2003亿美元,售汇1920亿美元。2023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325亿美元,累计售汇11307亿美元。 2023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63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7779亿元人民币。2023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974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652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04亿美元,对外付款5284亿美元。2023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02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979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8-24/ningxia/2023/0824/2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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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16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280亿元,进口15434亿元,顺差384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71亿元,进口3575亿元,逆差170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0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2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2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9亿美元,进口2650亿美元,顺差29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142 299 贷方 21151 2949 借方 -19009 -2650 1.货物贸易差额 3846 536 贷方 19280 2688 借方 -15434 -2152 2.服务贸易差额 -1705 -238 贷方 1871 261 借方 -3575 -498 2.1加工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70 10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67 9 借方 -34 -5 2.3运输差额 -539 -75 贷方 535 75 借方 -1074 -150 2.4旅行差额 -1342 -187 贷方 91 13 借方 -1433 -200 2.5建设差额 12 2 贷方 63 9 借方 -5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17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23 3 借方 -31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8 -26 贷方 63 9 借方 -250 -3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4 17 贷方 349 49 借方 -225 -3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5 33 贷方 578 81 借方 -343 -4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8 1 借方 -26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1 -4 贷方 7 1 借方 -38 -5 注: 1.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10-26/ningxia/2023/1026/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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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3670亿美元,对外负债65913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75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833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081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473亿美元,储备资产33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2%、0.2%、22%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384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51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32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32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27%、0.4%和22%。 按SDR计值,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425亿SDR,对外负债49556亿SDR,对外净资产20869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3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3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7758 20869 资产 2 93670 70425 1 直接投资 3 28330 21300 1.1 股权 4 24365 1831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966 2982 1.a 金融部门 6 3908 2938 1.1.a 股权 7 3677 2765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30 173 1.b 非金融部门 9 24423 18362 1.1.b 股权 10 20687 15553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736 2809 2 证券投资 12 10817 8133 2.1 股权 13 6063 4558 2.2 债券 14 4754 3574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2 152 4 其他投资 16 20473 15392 4.1 其他股权 17 98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4761 3580 4.3 贷款 19 8256 6207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69 202 4.5 贸易信贷 21 6112 4595 4.6 其他 22 976 734 5 储备资产 23 33849 25449 5.1 货币黄金 24 1299 977 5.2 特别提款权 25 521 39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7 73 5.4 外汇储备 27 31930 2400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 1 负债 29 65913 49556 1 直接投资 30 33840 25442 1.1 股权 31 30643 23039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197 2404 1.a 金融部门 33 1925 1447 1.1.a 股权 34 1704 128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21 166 1.b 非金融部门 36 31915 23995 1.1.b 股权 37 28939 21758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976 2238 2 证券投资 39 17511 13166 2.1 股权 40 11350 8533 2.2 债券 41 6161 4632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32 174 4 其他投资 43 14329 10773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95 3981 4.3 贷款 46 3927 295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7 201 4.5 贸易信贷 48 3721 2798 4.6 其他 49 638 480 4.7 特别提款权 50 482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10-26/ningxia/2023/1026/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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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10-26/ningxia/2023/1026/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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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17/ningxia/2024/0417/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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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05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355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44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904亿元。 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82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518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907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1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6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2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6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2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5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93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7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48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5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15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9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5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95亿SDR。 按SDR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9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1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6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0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2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3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4055 562 424 贷方 2 71392 9885 7471 借方 3 -67336 -9324 -7047 1.A 货物和服务 4 6817 944 714 贷方 5 67071 9287 7019 借方 6 -60254 -8343 -6306 1.A.a 货物 7 10908 1511 1142 贷方 8 60898 8432 6373 借方 9 -49991 -6921 -5231 1.A.b 服务 10 -4090 -567 -428 贷方 11 6173 855 646 借方 12 -10263 -1422 -1074 1.B 初次收入 13 -3079 -426 -322 贷方 14 3623 501 379 借方 15 -6703 -928 -701 1.C 二次收入 16 317 44 33 贷方 17 697 97 73 借方 18 -380 -53 -4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355 -466 -352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9 -1 -1 2.2 金融账户 23 -3350 -466 -351 资产 24 -6478 -899 -678 负债 25 3128 434 32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446 -340 -256 2.2.1.1 直接投资 27 -1886 -259 -197 资产 28 -3145 -436 -329 负债 29 1259 177 132 2.2.1.2 证券投资 30 2490 348 261 资产 31 -798 -111 -84 负债 32 3288 458 345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7 -5 -4 资产 34 62 9 7 负债 35 -99 -14 -10 2.2.1.4 其他投资 36 -3013 -424 -317 资产 37 -1693 -237 -178 负债 38 -1320 -187 -139 2.2.2 储备资产 39 -904 -125 -9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700 -96 -7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3年四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66亿美元(折约261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826 2530 1893 贷方 2 268536 37887 28408 借方 3 -250710 -35357 -26514 1.A 货物和服务 4 27347 3861 2893 贷方 5 248878 35112 26328 借方 6 -221531 -31252 -23435 1.A.a 货物 7 42114 5939 4452 贷方 8 225381 31792 23839 借方 9 -183267 -25853 -19388 1.A.b 服务 10 -14767 -2078 -1559 贷方 11 23497 3321 2489 借方 12 -38263 -5399 -4048 1.B 初次收入 13 -10591 -1482 -1113 贷方 14 17008 2400 1799 借方 15 -27599 -3882 -2912 1.C 二次收入 16 1071 152 114 贷方 17 2651 375 281 借方 18 -1580 -223 -16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5181 -2151 -1611 2.1 资本账户 20 -21 -3 -2 贷方 21 13 2 1 借方 22 -35 -5 -4 2.2 金融账户 23 -15160 -2148 -1609 资产 24 -16124 -2282 -1716 负债 25 964 134 10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907 -2099 -1569 2.2.1.1 直接投资 27 -10188 -1426 -1071 资产 28 -13138 -1853 -1390 负债 29 2951 427 319 2.2.1.2 证券投资 30 -4329 -632 -472 资产 31 -5393 -773 -579 负债 32 1064 141 10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48 -75 -57 资产 34 -353 -49 -37 负债 35 -195 -27 -20 2.2.1.4 其他投资 36 158 34 31 资产 37 3014 441 329 负债 38 -2856 -407 -298 2.2.2 储备资产 39 -253 -48 -40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45 -379 -28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3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200亿美元(折约846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4-17/ningxia/2024/0419/2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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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4-17/ningxia/2024/0417/2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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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4-17/ningxia/2024/0417/2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