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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3-10-26/neimenggu/2023/1026/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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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第二条所称“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第二条中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的规定? 答:银行应当基于自身的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系统以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化管理,如客户尽调信息归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分类与事中审核联动、事后监测筛查处置等重点环节。系统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落地内控制度要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展业环节有效联动,提升展业效率,降低道德风险。展业系统可以是新架设的独立系统,也可以是依托银行现有系统的新增功能模块。 3.《展业办法》第九条“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的,银行应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五年备查。 4.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客户尽职调查由“基础尽调”和“外汇业务专项尽调”组成。其中,“基础尽调”主要是复用银行既有尽调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专项尽调”是指对客户外汇业务特征进行的尽调,如客户外汇业务年限、规模、结构,以及银行掌握的客户内外部评价等。 5.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持续尽职调查条款,持续尽职调查即尽调要素重检,可分为“触发式”和“周期式”两种。“触发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发现《展业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为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实,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的过程。“周期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及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持续尽职调查周期,并定期进行尽调要素重检的过程。 6.《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监管部门? 答: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特点,《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目前是指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也鼓励银行适当收集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 7.如客户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在事中外汇业务审核过程中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银行落实外汇展业要求不影响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8.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的规定? 答: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一类客户凭指令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是“可凭”而非“应凭”。银行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客户的具体特点,自主决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或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外汇业务的特点,自主确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的具体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种类。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其他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外汇资金收付”包括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业务”包括结售汇和结售汇资金的支付。 9.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积极回应银行诉求,避免“唯结果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如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在全流程展业过程中,已落实了勤勉尽职审核责任,则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4-01-16/neimenggu/2024/0118/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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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对于订单线上达成、海量高频成交、单笔金额小的跨境电商交易,跨境电商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常规贸易单证。银行可与优质可信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系统直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相关银行应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 银行也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4-12-19/neimenggu/2024/1219/1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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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外汇管理政策传导,做好便利化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辖内外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近期,外汇局通辽市分局赴中国农业银行通辽市分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培训会。 此次培训围绕主要法规及政策要点展开,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银行加强个人外汇业务合规管理。会后,对金融机构疑问进行现场解答,进一步加深了外汇业务人员对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下一步,通辽市分局将继续督促并引导辖内各银行提高外汇业务合规审慎经营水平,促进辖内外汇服务提质增效。 2025-01-09/neimenggu/2025/0109/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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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在鄂尔多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成功举办。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围绕赛事主体多元用汇需求,指导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启动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流动银行车为服务载体打造“金融方舱”,搭建“移动式、零距离”金融服务场景,为来自亚洲各国的运动员、裁判员及随行人员,提供全币种跨境资金结算、双语指导和“一站式”办结便利,实现外汇金融服务“赛场旁直达”。赛事期间,流动银行车累计为外籍来华人员办理各类金融业务21笔,金额合计6000美元。 下一步,鄂尔多斯市分局将以本次赛事为契机,持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07/neimenggu/2026/0507/2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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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21日,总局综合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2015年度外汇管理新闻信息培训会。综合司王允贵司长出席会议并作专题讲座,综合司新闻信息处林艳红处长主持会议,全国36家分局会议代表72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综合司王允贵司长围绕今年以来外汇形势、外汇管理新常态与新任务、下一阶段外汇管理重点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培训授课。新闻信息处林艳红处长对2015年全局新闻信息和政策宣传工作整体情况、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分局下一步工作需要关注的主题以及需要落实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强调。培训会议指出,下一阶段分局信息调研必须高度契合外汇管理新常态,注重宏观审慎,面对新形势调整思路,转变理念,按照总局明确的思路,配合业务改革需求和区域特色,在强化市场化导向、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分析监测和事后管理,从可兑换的高度为全局外汇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储备。政策宣传要严格与总局口径保持一致,组织做好分局子网站建设,加大对辖区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力度,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把外汇管理新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培训会议还介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站分局子站和政府网站普查工作,对各分局提出了网站维护新要求。 会上,上海、江苏、山东、北京、内蒙、辽宁、重庆、黑龙江等8个分局结合辖区情况,就如何提高信息调研工作水平和新闻宣传工作作了经验交流。 各分局认为,此次培训会议内容丰富,任务明确,对做好下一阶段的新闻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015-08-26/neimenggu/2015/082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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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2016年外汇管理相关专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总局2016年外汇综合、国际收支、外汇检查、外汇科技、内控监督等5个专业工作会议精神,分析研判今年以来地区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分局国际收支处全体人员、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盟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及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2016-05-18/neimenggu/2016/05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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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2017年外汇管理相关专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总局2017年综合管理、外汇检查、内控监督专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国际收支、外汇科技工作要点,安排部署辖区相关专业工作。会议强调,2017年全区国际收支等相关专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总局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分局国际收支处全体人员、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盟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及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2017-04-28/neimenggu/2017/042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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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本外币协调监管,2016年8月25日至26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联合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跨境办召开2016年全区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工作座谈会。分局肖龙沧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肖长江副局长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全面传达了总局2016年分局长高级研修班和总行跨境人民币工作会议精神。五个盟市参会单位进行了专题交流发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条线分别进行了分组讨论,分局机关各处及中心支行跨境办分别安排布置了工作。 2016-08-30/neimenggu/2016/08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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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截至2015年4月) 2015-05-06/neimenggu/2015/050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