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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665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19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0.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12万亿美元)。(完) 2020-01-20/liaoning/2020/0120/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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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把握复杂多变的外汇形势,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辽宁省分局成立了由分局主管局长牵头、各处参与的外汇形势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外汇收支总体形势分析小组、外贸形势分析小组、外资与跨境融资形势分析小组、跨境人民币与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分析小组,以此优化分局外汇形势分析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了分局一盘棋的良性互动。分析小组的成立,统筹了外汇各处室形势分析人员力量,合力打造月度分析报告《辽宁省外汇形势监测分析报告》和不定期分析报告《专题外汇形势分析报告》两份内部信息,提升外汇形势监测分析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和准确性,深入研判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更好地为总分局领导决策服务。 2019-05-29/liaoning/2019/0710/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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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3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15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完)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部分银行数据未完成报送,银行对客户市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2020-03-09/liaoning/2020/0309/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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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2.2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19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0.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891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万亿美元)。 2020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5.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9万亿美元)。(完)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部分银行数据未完成报送,银行对客户市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2020-03-30/liaoning/2020/0330/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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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8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0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17万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2月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2020-04-27/liaoning/2020/0427/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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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6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万亿美元)。 2020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9.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7万亿美元)。 2020-05-26/liaoning/2020/0526/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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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24/liaoning/2015/042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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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3/liaoning/2021/1126/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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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2018-10-26/liaoning/2018/1026/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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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02/liaoning/2021/0402/1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