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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债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外汇管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二是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三是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四是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贷款资金结汇手续;五是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完) 2014-02-21/safe/2014/0221/4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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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允贵]: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朋友们,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外汇管理局的新闻发布会,我们从2014年开始,在国新办每个季度开一场外汇形势与数据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参加过,同时在每个季度在外汇管理局举办一场外汇管理政策的新闻发布会。[10:10] [王允贵]: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一个联合发布的形式,我们请到了经常项目司杜鹏司长,资本项目司郭松司长,管理检查司武瑞林副司长。发布会的主题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最新进展。很多媒体朋友非常关心外汇管理事业,也对外汇管理政策做了很好的解读,我们想把今年上半年特别是前三季度的外汇管理政策跟大家做一个报告。[10:11] [王允贵]:首先我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014年以来外汇管理政策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外汇管理实际,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加快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10:11] [王允贵]:一、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外贸健康发展[10:12] [王允贵]:一是深入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8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核销和进口核销。2013年9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零审批;同时大幅简化银行审单要求,银行对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5万美元以上的业务虽然保留审单要求,但明确简化审单内容。[10:12] [王允贵]:货物和服务贸易改革实施以来,企业和银行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显著降低了社会成本。改革后,占全部企业95%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收付汇速度加快,自主配置外汇资源的能力显著增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付业务享受了无需审核即可办理的政策便利,其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7%。[10:12] [王允贵]:今年以来,外汇局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监管重心完全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管理,通过数据监测分析,向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货物贸易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对多收汇或少付汇的原因进行说明,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外汇局依法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对于降到B类企业,银行要审核进出口单证,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预收汇和延期付汇,不得办理超过90天的转口贸易收付汇。对C类企业,企业需要到外汇局逐笔申报,不得预收或预付货款,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10:13] [王允贵]: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法合规的企业在外汇业务上一路绿灯,有异常交易的企业时常被问询、核查,甚至处处受限。截至2014年 8月底,在全国55万家外贸名录企业中,B类企业3194家、C类企业709家。[10:13] [王允贵]:二是稳步扩大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10:14] [王允贵]:2013年,外汇局启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17家支付机构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今年2月,我们又增批了5家支付机构开展试点。试点允许支付宝、银联电子、首信易智付等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办理小额购汇和机票、酒店、留学及软件购买等服务项下的跨境外汇收付及结售汇业务,便利了电子商务跨境支付。截至2014年7月,22家支付机构累计办理跨境收付业务69.2万笔,总交易金额6.3亿美元;办理结售汇业务857.9万笔,交易金额6.5亿美元。[10:15] [王允贵]:三是进一步便利边境贸易外汇结算。[10:15] [王允贵]:2014年3月,外汇局从市场交易需求出发,对边贸企业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单证、明确现钞结汇依据、针对边贸代理企业特点完善相关非现场核查管理指标,对于加快边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国边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10:15] [王允贵]:四是简化个人贸易收结汇审核单证要求。[10:15] [王允贵]:2014年3月,外汇局选择个人贸易较为发达的浙江和福建地区,在坚持现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试行以物流凭证等商业单证代替海关报关单作为收结汇凭证,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活动。[10:16] [王允贵]:二、扎实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改善投融资环境[10:16] [王允贵]:一是改革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2014年7月,外汇局推出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企业,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企业出资前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返回境内设立企业应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我们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10:16] [王允贵]:二是在部分地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局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7月,外汇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复制、推广到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允许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时间和方式,并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人民币收付,同时,为防范风险,规定意愿结汇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委托贷款、房地产投资。试点以来,相关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增强,有利于企业适时结汇、规避汇率风险。[10:20] [王允贵]:三是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三项:首先,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即可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其次,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了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限制。再次,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材料。[10:22] [王允贵]:四是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4年5月,外汇局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管理和登记管理,统一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同时强化了跨境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改革实施以来,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改革之后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企业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改革前,企业申请额度、签合同、担保登记整个流程走下来,至少1周时间,改革后企业仅需登记,完成担保项下融资只需要1天时间;在企业办妥担保品质押手续,并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前提下,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平均处理时间为1-4小时。原来是1周现在变成了1—4小时。[10:23] [王允贵]:五是实施跨境信贷相关简政放权。主要包括:首先,简化转贷款外汇管理,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账户开立和相关核准手续,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其次,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取消账户开立及核准手续。再次,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相关汇兑的审批,简化相关登记手续。[10:24] [王允贵]:六是推动证券投资项下简政放权。一方面,改进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取消3年更换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另一方面,简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操作流程,简化或取消延期汇入资金、额度调剂等审批,便利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运用额度。[10:24] [王允贵]:改革过程中,外汇局注重清理和整合法规,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透明清晰的政策框架。目前,资本项目下行政许可项目已由原来的59个子项减少至20个子项,下降了66%。2014年上半年,依托改革,共废止资本项下相关规范性文件18项,其中,仅跨境担保项下就废止了12项。[10:25] [王允贵]:三、稳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10:26] [王允贵]:2014年6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升级版"在全国推广。"升级版"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使更多企业受益。凡是符合需求真实、上年度外汇收支达一定规模、内控完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的中外资跨国公司,都可以申请开办试点业务。二是允许跨国公司统筹境内境外资金使用,提高运作效率。跨国公司可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和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三是国内主账户经常项下资金可以集中收付、轧差结算。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跨国公司可统筹使用成员企业外债、对外放款额度,在成员公司内部进行调剂余额。四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采集包括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在内的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对于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坚守外汇管理的风险底线。[10:27] [王允贵]:四、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10:29] [王允贵]:2014年以来,外汇局针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的领域、环节,组织了多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促进外汇业务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10:30] [王允贵]:一是继续加大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开展虚假转口贸易和远期结汇等专项检查。今年1-8月,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967起,共处行政罚款1.8亿元人民币。[10:30] [王允贵]:二是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与海关总署缉私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走私活动的资金链条,联合公安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外汇信用证诈骗等外汇违法活动。截至8月底,共破获地下钱庄6起、非法网络炒汇案件1起,涉案金额达28亿元人民币。[10:30] [王允贵]:三是依托外汇检查系统,加大外汇违规线索的查找力度,进一步提升打击的精准度和检查效率。今年1-8月,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违规线索共立案353起,处罚金额1.18亿元,分别占全部案件和处罚金额的36.5%和65.5%。[10:30] [王允贵]:总体来看,今年前三季度各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实施平稳,简政放权大大节约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显著激发了涉外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有效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强化监测分析和及时调整风险防范预案,外汇管理局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10:30] [王允贵]:下面,请大家就刚才通报的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提问。[10:31] [记者]:记者:第一个问题,先请教一下郭司,我们知道四中全会马上召开了,三中全会提到加快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的管理体系,不知道在这段时间外汇管理局有哪些已经做的措施,还有哪些进一步推出的举措,请您跟我们分享一下。[10:36] [郭松]:资本项目可兑换已经提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我们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历届中央会议提出的要求,在逐步地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是逐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刚才王司长通报过程中提到了外汇局今年做的几项比较大的资本项下的改革措施,包括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金结汇的试点、对外担保的行政许可的取消,还涉及到其他项目,比如外债转贷款管理的完全取消,还有不良资产处置审批的完全取消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除了这些全国推广的政策以外,其实外汇局还做了局部试点的工作,比如说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政策的扩大推广,目前应该进展相对来说比较顺利。其他的试点措施其实也在不断的做,比如说在黑龙江延边开放区、福建的平潭试点按照宏观审慎的思路进行外债管理的改革,所有的这些都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0:41] [郭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来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我们正在加紧研究和落实,比如今年核定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的过程中已经将宏观审慎管理的思路纳入考虑,在核定的过程中更加关注银行的净资产,当然这只是指标之一,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核定指标,未来有可能多个指标综合平衡并实现宏观审慎的意图。下一步我们目标还是逐步地取消资本项目在汇兑方面的限制,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在用汇方面有更多的便利性,这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10:46] [郭松]:谢谢![10:46]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对于前一段时间媒体关注的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咱们外汇局有没有介入调查,同时对于违规的当事主体有没有处罚的措施?[10:48] [武瑞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不是单纯的外汇管理问题,这里不仅涉及到外汇融资,还涉及到本币融资,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外汇局主要负责境内外外汇融资行为的监管。实际上在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爆发前,外汇局于去年4月份启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行动,对13个省市大额转口贸易进行专项检查,我们今年进一步对检查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24个省市,并对经办转口贸易的银行进行检查,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遏制虚假转口贸易,其中青岛是我们检查的地区之一,检查当中也涉及青岛港事件部分当事人主体,我们检查发现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者套用已报关进口的一般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构造虚假贸易,使得转口贸易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甚至演变为热钱乃至违法犯罪跨境资金流动的通道。[10:49] [武瑞林]:这个当中部分银行未尽交易真实性审核的职责,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融资和收付,在转口贸易融资的异常增长还有虚假转口贸易业务当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0:50] [武瑞林]:虚假转口贸易对外汇收支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危害很严重,它既加大热钱流入的压力,又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提供了资金违法跨境转移的通道,既助长了金融资本脱实向虚,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扰乱了外贸数据的统计,影响了整体宏观形势的判断,截止到目前外汇局已经查实虚假转口贸易单证金额近百亿美元,其中有15起案件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工作的逐步深入,虚假转口贸易得到了有效遏制,转口贸易投机套利行为呈现收敛状态。下一步,外汇局将按照既定的检查工作安排和部署,继续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行为,在查实外汇违规的基础上,将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严厉惩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汇局也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对虚假转口贸易融资事件的调查。谢谢![10:52] [记者]:我是人民网的记者,我想问一下,目前境内个人年度5万美元的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已经满足个人用汇需求,下一步是否会适度提高这个年度总额?谢谢![10:52] [杜鹏]:谢谢记者的问题。2007年以来外汇局为了促进个人用汇的便利,减少社会成本,推出了个人结汇和售汇年度5万美元总额的便利化措施。也就是说,个人在每年5万美元以内的结汇和购汇都可以凭个人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5万美元总额以上的用汇和结汇需要凭相关的具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单证在银行办理,同时个人出境也可以用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方便的结算,回国之后购汇还款不受5万美元总额的限制。[10:55] [杜鹏]:总体上讲,在当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除个人经常项目,还有部分经许可的资本项下的用汇基本都能得到满足。今年3—6月份外汇局对12个省的1671个银行网点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共收回54000多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已经可以满足80%的个人用汇需求。根据数据统计,个人用汇年度总额在1万美元以内的是80%,在5万美元以内的达到了99%,也就是说有1%的人可能会突破年度总额的控制,但是这些人只要是有相应的单证都可以正常的办理。那么我们认为现行的5万美元额度与当前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大众的财富水平,基本上还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今后个人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可能一些用汇的需求会更大一些,用汇的品种可能也更加趋于多元化,下一步我们也正在研究。[10:58] [杜鹏]:总而言之,外汇局是本着进一步便利化,同时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继续满足个人购汇、用汇和结汇的需求。谢谢大家。[10:59] [记者]:关于资本项目开放顺序的问题,我们国家一直有整个金融改革顺序的问题,在利率汇率没有放开的情况下,资本项目开放还应该谨慎,从经济学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放开本国银行和本国企业的外币负债,事实上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100个子项目里最有风险的一项,我们知道今年上半年因为人民币单向升值预期被打破,很多国内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承受了很大的汇兑损失,有些企业甚至上10亿的汇兑损失,我想请问一下目前这个阶段对于本国企业外币负债的政策考量,对于整个资本项目开放顺序是怎样的考虑?[11:02] [郭松]:这么多年来我们做的资本项目开放或者是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项目,基本上都是按照风险划分的,比如说直接投资我们相对来说放得比较宽,目前基本上实现了跨境的直接投资项(FDI和ODI项)下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仅保留登记手续。[11:02] [郭松]:对于证券投资和外债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谨慎的。外债领域基本上采取了额度管理的框架,具体又分两大类,一是对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每年对外的外币负债有一个规模的限制。二是对中资企业借外债目前来说限制更严格,除个别试点外基本上不允许,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投注差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借外债比较自由一点。我理解你的问题还涉及到外债风险,我们更关注的是国家总体的外债风险,而不是说具体某一家企业的外债风险。企业外债风险除了自身偿债能力的因素以外,更多是靠避险工具解决汇率风险问题,企业借债币种选择,还受汇率利率因素影响。宏观层面我们公布了一季度的外债数据,马上要公布二季度的数据了,一季度数据里我们外币外债一共8838亿美元,我们有将近4万亿的外汇储备,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各种衡量风险的指标来说,从支付层面来说风险可控。当然不可避免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外债风险,希望企业更多地研究采用各种风险防范的措施。谢谢![11:12] [记者]:我是凤凰卫视记者,8月份外汇占款异常,有人说是资本加速流出阶段性的,咱们政策方面怎么应对?[11:18] [郭松]:从8月份相关数据应该可以看得到,总体上的资本流出入是基本平衡的。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8月份外币存款增加154亿美元,而外币贷款减少了33亿美元,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在目前汇率、利率等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更多地采取了这样一种资金摆布方式,而不能简单地说资金流出入多了或少了,这也正反映了市场主体自主支配外汇的权利扩大,外贸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何时收付汇、何时结购汇,使用自有资金还是贷款。[11:37] [记者]:您好,我想请您介绍一下RQFII的使用情况,外汇局是否有扩大RQFII额度的计划?[11:38] [郭松]:RQFII引进大概两三年的时间,截至8月末,RQFII已经批了2786亿元人民币的额度,目前除香港地区外,其他如新加坡、英国、法国等地区RQFII审批工作刚刚启动,尚不存在额度不够问题。截止到8月末,香港地区2700亿人民币总额度已经分配出去了2653亿,剩余额度的确有限,目前我们正在跟其他部门合作研究相关问题。[11:38] [记者]:您好,我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沪港通启动在即,大家比较关注两个市场的套利还有制度套利,这种套利带来的资金的流进、流出的风险,你们认为是可控的吗?还有下一步有人提出深港通,请问外汇局什么态度?[12:05] [郭松]:资金到底北上还是南下多,要看未来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对A股感兴趣还是对港股感兴趣,目前还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关于是不是套利,如果有差价,有一个机制能够把这个差价套平,这是比较充分的市场化的特点,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不要把所有的套利都变成坏的概念。资金套利会不会出现?一定会出现,因为毕竟有些A股便宜H股贵,有些H股便宜A股贵,这是难以避免的。[12:05] [郭松]:至于说制度套利,尽管两地存在交易时间、交易日与涨跌幅限制不同等制度差异,我们认为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套利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12:05] [郭松]:所以,沪港通应该是很好的制度,也是我们整个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外汇局积极支持这个制度的设计和未来的进展。至于深港通问题目前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12:05] [王允贵]:刚才这个问题我想补充两句,第一个关于沪港通和港沪通,中央总体安排是总量匹配的。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沪港通和港沪通资金总盘子基本一样,所以总量上相关部门做了充分的设计,不存在资金重大不匹配的问题。第二个从政策设计上,沪港通和港沪通都是封闭的管道运行,不存在对跨境资金流动重大的影响。如果一笔资金买了一个市场的股票,卖出股票后也只能取回资金,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投资。[12:06] [王允贵]: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第四季度还会安排相关的活动,下个月我们会在国新办安排一场外汇数据与形势的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参加。[12:06] (原文载于人民网) 2014-09-25/safe/2014/0925/4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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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方式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年来,外汇局围绕着“五个转变”,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几年,积累了经验。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自我革命的“先手棋”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 近年来,外汇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切入点,通过深挖潜力,不断将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从而让市场主体“舒筋骨”,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扩大就业助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让市场主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 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市场主体外汇资源配置效率。2009年以来,外汇局共取消27项行政审批,事前监管方式显著下降。从经常项目管理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用总量核查,取代过去对年均4500万笔的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行政许可项目减至两大项4小项,主要限于对B、C类企业的管理;服务贸易购付汇管理已实现零审批,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每年近1500万笔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核单证。由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收支占到经常项目收支总量的96%,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经常项目交易都享受到了简政放权带来的改革红利。从资本项目管理来看,加快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取消了直接投资、外债以及跨境担保等项下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项目,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约5万次行政审批。资本项下行政许可项目从2009年的59个子项减至20个子项,降幅近70%。这些简政放权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了实惠,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购付汇审批约5000次,企业单笔平均收、付汇时间分别缩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为企业节省人工、交通等费用近48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改革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由原先20分钟以上缩短为5分钟。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措施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平均耗时较改革前分别减少16.7%和66.7%。取消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转贷款相关审批后,扩大了企业跨境投融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合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大规模清理法规文件,为市场主体提供简洁透明的市场规则。繁琐复杂的法规文件容易导致市场主体看不懂、学不会、做不了,是影响市场主体创业发展的另一道“玻璃门”。为此,近年来,外汇局以削减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为契机,加快总局和分局、各个条线管理法规的清理和整合。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共废止123个规范性文件,最终形成以一个指引、一个细则和一个规程为架构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再如,近期发布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用“一个部门规章+五个规范性文件”建立起银行结售汇业务法规体系。近年来,外汇局总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削减幅度超过六成;分局宣布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仅保留180余件。 探索创新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削减审批,不等于外汇管理无为而治,而是要转换为更有张力、更有约束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五年来,外汇局按照“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做了大胆探索,取得了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改革成果。 高度重视监测分析,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业务系统与数据整合,为监测分析提供数据基础。2009年之前,外汇管理共有31个业务系统,从用户角度统计,银行端和企业端各有7个外汇业务系统,彼此互不兼容与共享,数据重复采集、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比较普遍。经过几年的扎实工作,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多且分散的局面有了很大改观。目前,外汇管理业务系统已整合为3个平台上的多个应用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的外汇业务系统分别下降到4个和3个。外汇局制定了数据采集的统一标准,实现了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数据的一次性采集。通过应用门户整合,实现了企业、银行一个门户入网,一站式办事,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近一年来,企业和个人涉外收入和境内收入相关申报业务中,有近40%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大幅减轻了申报主体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的负担。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外汇局可以迅速从几十万家涉外企业中监测分析出异常交易情况,为现场核查、检查提供数据和线索支撑。 改进监测分析方法,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在货物贸易领域,外汇局引入“敏感样本企业库”“企业财务数据分析方法”等新的监测方法,探索建立宏观—中观—微观相互衔接的非现场监测管理体系,达到宏观研判形势、中观把握结构、微观盯住违规的效果。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把监测分析优化为监测实际交易、发现违规线索、发现异常情况三个层次,为后续开展非现场核查或移交检查部门打好基础。外汇检查方面,建立了银行、跨国公司外汇收支非现场指标体系,通过对数据的交叉分析和深度挖掘,使检查部门能够进行跨区域、跨主体和跨业务的立体监测,提高了精准打击能力。 丰富监测分析产品,使监测分析成为常态化工作。在不断提高《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的同时,2010年以来外汇局先后增加了《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中国区域外汇收支运行报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月报》以及《外汇检查分析报告》等一系列监测分析产品。这些成果既服务形势分析也服务监管需要,成为监测分析常态化的重要载体。 依托监测分析,探索外汇管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2013年5月,在全面监测分析外汇资金大幅净流入原因和渠道基础上,外汇局采取了具有“管宏观、逆周期”特点的应对措施,如强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将头寸下限与银行外汇贷存比挂钩,运用经济杠杆调节银行行为,促使银行在外汇存款、外汇贷款与结售汇综合头寸之间寻求新的平衡,逐步调整经营模式以适应宏观调控方向,取得了较好效果。 创新事中事后管理手段,便利绝大多数“好人” 引入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针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建立了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有利于及时核实关注企业情况。这个手段带有窗口指导的特点,增强了企业管理者守法合规经营的责任意识。 发放《风险提示函》。例如,外汇局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函》,要求货物流、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进出口企业进行说明。如果企业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外汇局依法将其列为B类或C类企业。这个手段增强了外汇管理的严肃性和合规性,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特点。 用好分类管理手段。外汇局以监测分析为基础,动态调整货物贸易企业分类,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管理模式,把监管的重点集中在B、C类企业上,起到了“激励守法者,约束可疑者,惩戒违规者”的作用。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的监管视线从50多万家进出口企业集中到8万~9万家重点监测企业特别是4000多家B、C类企业,注销了3793家“空壳企业”。 合理预设管理“闸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支不再审核单证,但仍要求银行保留单证5年备查,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设置好管理的“牙齿”。 优化升级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将充分考虑税务、海关的企业分类情况,税务、海关也将企业外汇分类信息作为管理参考。日益紧密的部门监管联动,为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管理机制提供了更多手段。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扣形势变化,开展转口贸易、银行等重点渠道和主体的专项外汇检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2011~2013年,外汇局共查处案件9617起,处罚款13.5亿元人民币,比2008~2010年翻了一番还多。外汇检查的事后威慑力和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得到巩固和提升。 探索主体监管方法,促进市场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业务、机构职能等的调整和再造,需要“多管齐下”。 从业务监管层面看,外汇局开始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条线内探索面向主体的管理改革,通过整合业务、数据和系统,综合考量市场主体跨境收付、汇兑和资产负债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管理。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打破出口和进口分别监管的界限,建立起主体监管新模式。改革后,外汇局按企业主体核查进出口货物流和资金流对应情况,取消了贸易信贷登记制度,改为监测企业贸易信贷与进出口量匹配情况,从而全面评估和判断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中,允许企业在一个账户中对经常、资本项目资金进行集中运用,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共享外债额度,探索企业投融资汇兑便利。这些措施大大降低了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中国的定位从全球制造中心、研发中心进一步提升为利润中心和财富中心。 从机构、职能等层面看,外汇局不少分支局在岗位重构、流程再造和人员转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按主体类型优化职责、重新规划机构和岗位设置;针对银行、企业和个人,实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全口径分类管理;实现前台“一站式”服务,中台、后台全口径监测检查、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推动监管由抓全部主体向抓重点主体转变,构建集分析、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模式。 以“无罪假设”和“负面清单”引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负面清单”和“无罪假设”意味着采用开放度更高、包容性更强的管理模式,也意味着监管方式和法规体系要进行相应调整。经过几年的探索,“负面清单”和“无罪假设”已从单纯的理念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 改革设计体现“无罪假设”理念。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基本体现了“无罪假设”的理念,已开放的资本项目也基本实现了“无罪假设”。例如,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只要企业签订业务办理确认书做出守法经营承诺,外汇局在管理上将给予充分的事前便利,不再对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等进行事前真实性审核。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中,在企业、银行签署合规确认书后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试点业务,管理手段主要依靠事后核查、风险提示、检查等,着重管理违法违规企业。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经常项目管理方面,货物贸易B类和C类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等都贯穿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资本项目改革也遵循“负面清单”的思路。如,直接投资管理方面,外汇局在上海自贸区等12个区域内,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资本金结汇除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发放委托贷款,非房地产企业结汇不得用于购买非自有房地产外,均可直接办理。外债管理方面,除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用途外,外债结汇均可凭有效凭证办理。跨境担保方面,只要在签约和履约环节不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均可直接办理。另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实现资本项下意愿结汇。“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深化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理念,为继续打造外汇管理改革的“升级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继续打好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攻坚战 五年来,外汇局按照“五个转变”的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取得显著进展,使外汇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已有的成绩不是改革的终点,而是继续深化改革的新起点,未来外汇管理改革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落实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面对新形势,外汇管理改革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以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为例。过去,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要件之一,外汇局据此办理验资询证、资本金结汇以及外汇年检等业务。2014年2月,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验资制度为基础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登记确认管理就失去了依据。放开公司经营范围管理后,通过经营范围落实对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将更加困难。这些都需要我们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变化,加快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显著改善,但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还不牢固,长期制约国际收支平衡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未完全消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能力不足,尚未形成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长效机制。同时,具有市场化、宏观审慎特点的外汇管理工具还比较少,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便利化和防风险的双重政策目标组合。这些都对加快金融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要求。 继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是提升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适应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之间的联系,引导资本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更充分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我们必须用国际视野、整体改革的思维,冷静地思考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与环境,在外汇管理改革步入“深水区”时,继续打好改革攻坚战,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战略部署落在实处。一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相结合,科学制定和实施逻辑清晰、措施明确的外汇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顶层设计,从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入手,结合国际收支形势逐步重点推进,以整体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二要坚持市场化导向,放管结合,主要通过加强统计监测、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三要坚持实践标准,系统梳理总结以往改革取得的经验,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 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仍要以“五个转变”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转变,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转变,人员素质、技能深刻转变。在此过程中,练好外汇管理的“看家本领”。做好统计监测,建设强大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提升分析能力,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外汇检查各条线整合协同互通立体作战;完善预警系统阈值及启动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涉外经济安全。 一是推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坚持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要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思路,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主体监管,打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的界限。大力发展外汇市场,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外汇市场监管重点逐渐从批准入、推产品,转向维护公平交易,防止市场失灵和管理系统性风险。 二是防风险,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建立完善新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探索新形势下新的风险应急管理手段和政策工具。建立和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紧密围绕外汇收支形势,加强外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转移外汇资金活动,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大规模流出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是夯基础,坚持把强化数据和系统作为外汇管理的支撑。完善数据采集,整合设计银行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和银行数据统一采集方案,避免多头重复采集数据。加强系统建设,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实现银行、企业端外汇业务的“一系统”办理,提供联机服务接口,便利信息交互和共享。提升手段,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进一步研究和丰富监测分析指标,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完善数据标准,以国际收支和外债统计为基础,不断完善统计和代码标准建设。 四是抓管理,坚持把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作为外汇管理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策和数据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分析工作制度、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干部队伍培养,促进人员转型,强化服务意识,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积极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14年第19期) 2014-10-08/safe/2014/1008/4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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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 记者 许志平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此次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法规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过去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对企业境内外融资涉及的跨境担保有较多资格条件限制,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因此,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有助于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推动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进程。 问:此次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改善境内企业的投融资政策环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共废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2项,提高了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问:此次改革将怎样缓解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改革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在内保外贷领域,取消了针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之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管理政策差别。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取消境内中资企业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的做法,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境内企业可在接受境外机构担保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更为便捷地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问:《规定》出台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需事前审批,发生担保履约也无需事前核准,会否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答:《规定》取消或大幅简化内保外贷事前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合法合理地开展投融资活动,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境内机构或个人恶意利用内保外贷渠道向境外进行资产转移,《规定》通过担保信息披露、银行尽职审查、担保人履约倾向审核、违约后对新签约的控制、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诸多手段,大幅提高担保人在恶意违约后在声誉和经济上可能支付的成本,督促担保人合规诚信经营。 其中,根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担保履约向境外转移资产。 问:境内机构是否能够自由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 答: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只是统一取消了在担保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与担保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没有限制或取消了限制,如外债管理、跨境投资、物权担保等领域仍然存在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尽管外汇管理合规状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一旦合同内容与外汇管理规定或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不可执行。担保项下债权人能否顺利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能否顺利履行担保履约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无潜在冲突原则”。即,除《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跨境担保的签约及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得与现行资本项目规定或相关部门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如没有冲突,则担保合同可以履行。因此,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各种情形。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同时,如何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力。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全面取消事前审批核准手续后,如何保证担保当事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自律义务? 答:此次改革,一方面,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全部取消了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性规定及各种事前审核环节;另一方面,为了保留“牙齿”并满足风险防范需要,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违反以后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放权+自律”的管理方式,更加接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明确了跨境担保相关主体的自律性规定,例如违约暂停、履约倾向审核、资金用途限制、尽职调查、如实陈述义务、道德约束等等,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可达到“事前防君子、事后防小人”的目的。 问:当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净流入压力。对此,《规定》中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针对当前我国外汇收支面临的净流入压力,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采取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仍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 问: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提出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今年以来,外汇局也把“五个转变”作为工作重点。请问在此次改革中如何体现? 答:《规定》的出台是资本项目管理领域践行“五个转变”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此次改革取消了跨境担保的审批和核准环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实现了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的转变;在取消指标核定和逐笔审核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担保主体和行为的事后核查,实现了从强调“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规定》弱化了对担保交易行为的逐笔合规管理,更多强调对担保交易境内主体的管理,在简化交易主体分类标准的同时,对不同类型主体进行有所差别的分类管理,如银行较非银行机构更为宽松,大机构较中小机构更为宽松等,实现了从“行为管理”到“主体管理”的过渡;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将部分担保类型的登记环节定性为“程序性审核”,把违规排查工作转移到事后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实现了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在大幅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 问:《规定》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能否请您介绍下目前的实施情况? 答:自6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银行、企业对改革持欢迎态度,银行表示机遇和挑战并存,中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从业务量增长情况看,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纳入登记管理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跨境担保业务中,内保外贷的担保余额增长相对较快,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 问:下一步,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化该项改革? 答: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关注市场反馈和进一步政策诉求,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跨境担保统计数据监测,加强非现场核查与风险管理,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基础。 (原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金融时报》第2版) 2014-08-20/safe/2014/0820/4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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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继续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宣布废止和失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34件,其中废止18件、宣布失效16件。具体包括:综合规定5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2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9 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规定10件、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规定3件、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规定2件及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规定3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4-09-25/safe/2014/0925/4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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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18件、宣布失效16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法规清理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本次法规清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外汇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消减幅度超过六成。定期开展法规清理,一是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有利于建立清晰简明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此次法规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清理工作重点是解决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难以准确适用等问题,具体包括:相关管理内容已被后续规定代替,造成前后规定不一致的;相关管理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规定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三、此次主要清理了哪些法规? 本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具体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一是综合规定5件。涉及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现钞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加强外汇业务应急管理、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灾外汇管理规定等。 二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2件。涉及境内对外贸易中人民币计价、保险公司支付代垫费用外汇管理等。 三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9件。涉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外汇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利润汇出等。 四是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规定10件。涉及信托公司购汇补充资本金、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内地人民币卡香港使用统计、银行结售汇业务专用章管理、银联卡境外柜员机提钞限额、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 五是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规定3件。涉及俄罗斯卢布兑换、韩元挂牌兑换、挂牌汇价日报表报送等。 六是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规定2件。涉及外资银行改制国际收支申报、贸易信贷调查等。 七是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规定3件。涉及处理非法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定性、《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违规行为法规适用等。 四、此次清理的法规所涉业务,后续如何办理? 被废止的18件法规,管理内容多已被后续规定代替,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即可。被宣布失效的16件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无须继续执行。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1号)两项法规废止后,即取消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但预结汇业务形式仍可保留,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五、下一步外汇局在法规清理方面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是继续深入清理外汇管理规定,争取尽快形成一批新的清理成果。二是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外汇管理改革总体方案顶层设计,以简政放权为龙头,搭建全新外汇管理架构,满足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需要。三是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外汇局将根据本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定内容,于2014年底前更新公布新的目录。四是编纂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4年版》。重点收录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定,并就失效内容进行注释。 2014-09-25/safe/2014/0925/4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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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二是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4-07-14/safe/2014/0714/4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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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内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二是明确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审核要求。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三是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外汇局将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同时废止。(完) 2015-12-28/safe/2015/1228/4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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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更新后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7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9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4-07-31/safe/2014/0731/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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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4]188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促进外汇市场自主定价;二是吸收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部分货币的中间价形成方式和交易价浮动幅度管理的新进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4-07-02/safe/2014/0702/4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