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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摩根士丹利总裁戴赫龙,双方就全球经济、中国经济、近期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及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16-02-21/safe/2016/0221/4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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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美国财政部副部长内森·希茨,双方就中美宏观经济形势、资本流动情况、货币政策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16-02-29/safe/2016/0229/4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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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预算 2015-04-17/safe/2015/0417/4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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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据了解,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此次将改革向全国推广,请问是何考虑? 答: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鉴于此, 2011年12月,外汇局、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联合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升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试点以来,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目前,试点地区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良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了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三、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您刚才提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请问,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 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六、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 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 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 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2012-06-29/safe/2012/0629/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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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8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期权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是最基础的四种衍生产品。 2005 年 7 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三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 2010 年,各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累计交易量超过 1.6 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64.8% 。但与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仍显单一,产品功能不够多样化。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运用衍生产品进行避险保值的需求日益上升,这是推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对衍生产品的认识趋于成熟,在合理、灵活运用现有各类产品的基础上,对于期权这种新产品的交易意愿增强。当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基本具备推出期权交易的宏观和微观条件:一是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存在期权交易所需要的波动率;二是国内外汇市场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纳期权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为银行的资金管理和产品定价提供了基础;四是商业银行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已有一定经验,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在这种情况下,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推出期权交易。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类型方面,明确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交易原则方面,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只能买入期权和对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不得卖出期权;除特定范围的交易外,期权到期行权应采取全额交割。三是市场准入方面,外汇局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结售汇头寸管理方面,将银行期权交易的 Delta 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问:外汇局对期权交易将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权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一,市场发展初期将产品类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欧式期权。普通欧式期权的结构较为简单,对银行定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相对容易,也便于客户理解,总体风险可控。 第二,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 “ 裸卖 ” 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第三,坚持实需原则。与现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一致,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企业开展期权交易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 第四,加强对银行办理期权交易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远期交易资格,确保参与银行具备必要的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将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范围,全方位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市场监测和业务指导,定期监测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的风险状况。 问:《通知》对银行间期权市场做何规定? 答: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对客户市场互为依托,缺一不可。近年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体现了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特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平台提供者、行业自律牵头者和政府监管执行者,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意愿,组织完成了银行间期权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定和交易平台开发等各项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通知》中,主要是规范了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如何看待推出期权交易与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关系? 答 :自 2005 年 7 月 2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后,除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特殊情况外,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这也将是未来的趋势。理论上讲,一种货币的波动率只要不趋于零,就可以开展期权交易。 例如,从 2010 年 6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至 2010 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隔日最大波幅为 295 个基点,日均波幅 64 个基点;在此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有 78 个交易日隔日升值, 53 个交易日隔日贬值, 1 个交易日与上日持平。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的弹性也相应增强,交易价相对中间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日均为 0.16 %,交易价的日间最大波幅(最高价 - 最低价)日均为 113 个基点,较汇改重启前和 2009 年均显著上升。 问:今后外汇局对推动国内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 此次推出的期权交易仅是国内期权市场发展的起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期权市场发展。 2011-02-16/safe/2011/0216/4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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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成钢:“邓局长,首先感谢您接受财经频道的专访。我们这个专访还是从概念入手。”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谢谢。” 芮成钢:“您如何定义热钱这个词?”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热钱这个词在国际国内没有统一的定义,那么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和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我个人认为对热钱有不同的分类。非法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包括在贸易和投资都没有真实性的交易背景,违背外汇管理法规的,这样的热钱就是我们外汇管理部门打击的对象。我们依法打击这种非法的、没有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热钱。我们宏观调控的政策,就要弱化市场过度的投机性的利益导向;另一个方面,利用管理部门的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热钱。” 芮成钢:“那么热钱的统计,我们在媒体上看到很多种说法,您计算的方法又是怎么计算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有资本部分管制的环境里面,热钱它进来就是披着合法的外衣的,如果它是不合法,它就进不来,也出不去。因此,只有通过外汇检查、排查才能知道真正的热钱有多少。我给你举一个例子。简单的讲,热钱就像散兵游勇,散兵游勇藏在深山老林里面,你讲这支部队有多少人啊,我只有通过排查搜山我才知道,当然可能也有漏网的,但是我可以准确地告诉你,在我们国家不存在有大规模的热钱流入,这个散兵游勇都不是大规模的,都是分散的。” 芮成钢:“您不同意热钱加速流入中国这样一种说法,那么社会上流传这种说法的根据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从我们目前分析来看,存在着大量的净流入,存在着比较大的顺差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把顺差与净流入与热钱混同一体。经过分析以后,发现很多都是企业对市场利率、汇率预期这么一种分析,进行资产负债的一种摆布,我们发现结汇这一块基本上是平稳的,但是在购汇和付汇这个环节上,不少是通过替代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对于进口的东西你该付出外汇的时候,通过贸易融资、延期付汇、内保外贷、境外代付、境外融资的方式进行直接支付,这样就显得外汇有大量的没有出去。” 芮成钢:“确实金融危机之后,境外的资本或者流动性在加速的往中国流入,这个判断您觉得准确吗?未必是热钱。”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是这样的。现在国际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采取了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使资金流动性泛滥。我们国家是率先恢复了经济,贸易增长现在也比较快,这样就产生了一个落差,这个落差就会对利差、汇差产生一种预期,因此在这个时候,就是有大量的资金净流入进来,使顺差规模加大,这个是有的,这时我们的压力比较大。但是不能说净流入和顺差全部看成是热钱,刚才讲了,只要是真实性的交易背景的,我们都看成是正常的经济活动。” 芮成钢:“目前一些违规套利的热钱资金您觉得到中国来的主要诉求是哪几个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一个是对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一个就是对于股市可能上升的预期,还有是对于楼市上升的预期,它都是这种预期产生的一种作用所推动,作为它的主要瞄准的对象和目标。” 芮成钢:“那么商业银行在避免热钱流入当中,您觉得还能起哪些重要的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我们检查中也发现,有部分银行没有履行这个真实性审核的义务,就是对于外汇管理这个政策要求,它进行真实性审核有些放松,因此使热钱有这么一个有机可乘的机会。总的来看的话,这几年我们检查发现,银行的合规性加强了。规范银行对于防范热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一家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就等于规范了几千家上万家的市场主体。” 芮成钢:“地下钱庄确实是非常难监管的,外管方面的监管者有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打击这些地下钱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这几年我们就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间,也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我们与公安部门有一个联合打击的机制,对打击地下钱庄我们还动用了社会的力量。今年以来,我们总共打击了13家比较大的地下钱庄。过去我们打击地下钱庄都是一个一个地打,今年采取一个整体打击的做法。” 芮成钢:“最后一个问题,在加强热钱监管的时候,有没有一些外国的投资者对此表示不同意见,认为这些强化的监管打击了他们对于中国市场投资的积极性,这方面有没有双刃剑的意思在里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们在打击热钱中间特别注意要依法行政,就是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流入的跨境资金,但另一个方面要注意依法来进行,不能因为打击热钱伤及无辜。因此,我们特别要注意打击与正确处理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 芮成钢:“好的,谢谢。谢谢邓局长接受我们的采访。” 2010-11-10/safe/2010/1110/4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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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已初见成效。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企业实行了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对应、现场核销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和外贸形势相适应,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范出口骗税及打击逃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迅猛增长,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贸易方式和主体多样化的需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推出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核销手续;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规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改为事后的动态监测;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合规企业可根据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在银行提前购汇,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时均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通过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手段。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四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外汇局、海关、税务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外汇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小项简化为4小项,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在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具体表现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售付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3分钟缩短为6分钟。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大为减少,投入贸易收支业务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平均每家企业每年因此节省的工资费用可达7万余元,东部发达地区大型企业甚至可节省20多万元,降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成本,有利于提升外贸竞争力。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改革后,占全部企业 95% 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外汇局借助信息化手段,筛选存在异常的企业,通过动态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对少部分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精准打击。据统计, “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日均访问量在 20 万人次以上。截至 2012 年 8 月末,全国超过 1500 家 “ 空壳企业 ” 被注销名录,银行不再为其办理贸易收付汇;近 700 家存在异常情况或涉嫌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受到了不同程度限制。 2012-09-03/safe/2012/0903/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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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形成了贸易便利化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完) 公告全文 2012-06-29/safe/2012/0629/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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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市场机制逐步完善。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截至2010年6月末,26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其在保障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做市商选择中的重要作用,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日益细分的新形势,2010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降低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建立做市商分层制度,提高远期掉期等衍生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日前,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完)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名单 2010-12-30/safe/2010/1230/4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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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了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2-11-21/safe/2012/1121/4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