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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何立峰副总理、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刚才何立峰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对金融系统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系统部署,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擘画了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指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我想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视角,就全球经贸韧性与中国贡献,与大家谈几点思考。 近年来,面对疫情冲击、地缘摩擦、单边和保护主义抬头等多重挑战,全球经贸活动展现出较强韧性。世界银行数据表明,2019—2024年全球贸易总额年均增长5.4%,较上个五年提高4.6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形势下,全球贸易依然较快增长。根据联合国最新预测,今年全球贸易有望超33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这种韧性的背后,是科技驱动和开放合作两大关键力量。 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为全球经贸注入新动能。人工智能爆发式发展,半导体贸易快速增长,集成电路年贸易额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全球绿色贸易迅速崛起,新能源年贸易额从十年前的百亿美元扩展到近三年的千亿美元以上,上升了一个量级。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催生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2024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比十年前翻了一番。 另一方面,开放共赢是全球经贸稳健发展的内生动力。实践反复证明,各国分工合作、互利共赢,既是发展之源,更是抗风险之基,也是市场经济的自带基因。近年来全球化遭遇逆流,但各国和区域间多层次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中国与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全面完成,非洲大陆自贸区正式实施,这些新成果、新突破不断涌现,有力维护了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与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对增强全球经贸韧性、维护全球经贸规则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有力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国是工业门类最齐全、配套最完整的国家,通过提供优质的中国制造、稳定的中国供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为畅通世界经济循环提供了强大支撑。 二是主动分享超大规模市场机遇。中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但在供给端提供稳定性,也在消费端提供广阔市场。近五年中国年均货物和服务进口高达3万亿美元,逐步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消费市场。 三是持续打造新兴领域合作增长点。中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产业转型,不断深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国际合作。2024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左右,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超4000亿美元,是全球数字贸易的重要支撑。 四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多边合作。中国郑重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发展中国家更好参与全球分工、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与此同时,我们深入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为各类主体有效配置外汇资源和管理汇率风险,更好参与全球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2024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较2020年增长37%,涉外收支规模较2020年增长64%。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涉外收支规模为11.6万亿美元,创历史同期新高,高水平开放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越是困难时刻,越要秉持和平共处的初心,坚定合作共赢的信心。我们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提质扩面,目前凭指令即可办理业务的企业数较2020年末增长5倍以上。聚焦贸易便利化,近期我们将新出台9条政策措施,主要是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范围和轧差结算业务种类,优化贸易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更大力度推动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深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等重点领域外汇管理改革。9月份,我们推出了跨境投融资一揽子政策,近期还将发布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等政策,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集成式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助力拓展自主开放新局面。 三是提高开放条件下外汇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赋能智慧监管,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升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效能,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冲击,为促进开放合作、提升经贸韧性提供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女士们,先生们! 北京作为祖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和科技创新中心。近三年来,北京货物贸易总额连续超过3.6万亿元,服务贸易年均增速近10%。国家外汇局将一如既往支持北京先行先试更多首创性外汇政策,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科汇通”等政策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助力北京在全球经贸行稳致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11-03/dalian/2025/1103/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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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在英国伦敦出席欧洲复兴开发银行2025年年会。参会各方就银行战略发展规划等议题深入交流。会议期间,朱鹤新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奥蒂尔·雷诺-巴索举行会谈,就加强双边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2025-05-26/dalian/2025/0526/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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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科技部副部长邱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金融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郭武平,中国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介绍科技金融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的问答实录: 新华社新华财经记者:我注意到,《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提出,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请问背后的考虑是什么?目前这项工作有哪些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刚才邱勇副部长把《若干政策举措》作了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邱勇副部长说有两个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刚才你提出的,在债券市场设立“科技板”,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现在应该说进展下来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也是解决我们现在一个重点难点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在“募投管退”当中最前端的“募”的问题。为提升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的适配性,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债券市场“科技板”,在继续服务好科技型企业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丰富科创债券产品体系。这次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单独拿出来,并在债券发行交易制度上作出差异化安排。这个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发行人灵活分期发行债券,第二是简化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第三是自主设计含权结构、还本付息等债券条款,第四是减免债券发行交易手续费,第五是组织做市商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第六是推动评级机构创新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5月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措施正在落地当中。 在这3类发行科创债券的主体当中,最需要给予支持的就是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刚才邱部长也讲了,股权投资结构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股权投资机构本身是轻资产的,长投资周期的,靠自身发债融资期限比较短,而且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科技板,要解决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债券市场科技板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担保增信、直接投资等方式,同时也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增信机构合作,共同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为激励创投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工具将重点支持排名靠前、投资经验丰富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工具创新,能够给市场化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展一条资金的渠道,解决募资难的问题。 目前市场各方响应积极,多家机构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我们也统计了一下,现在已经将近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已经超过了2500亿。下一步,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继续推进,共同建设好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希望持续完善配套的支持机制,让“科技板”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于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请问人民银行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众所周知,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既是支持科技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战略转型的需要,更是我们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对科技金融作出了部署和要求,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年来,我们人民银行和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科技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健全政策框架,应该说科技金融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多元金融体系初步形成。截至今年3月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3.3万亿元,而且同比增长24%,连续3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同比增长15.1%,这也是远远超过我们贷款的平均增速;第三个数据是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设备更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万亿,这个设备更新很多是跟科技型企业相关联的;第四组数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向科创企业领域余额突破了1万亿,在A股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已经超过1900家,这说明我们这几年政策在科技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也体现了我们金融机构、金融部门以及科技部几家抬,形成的合力,也逐步畅通了科技、金融、产业这样一个循环,从而有利于我们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期出台的《若干政策举措》,对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举措。这些举措要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民银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升科技贷款的投放强度和服务能力。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规模上要更有力度,人民银行已经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规模由5000亿元提升到8000亿元,同时下调再贷款利率,由1.75%下调到1.5%,其目的还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提供更大力度、更加精准的贷款支持。第二体现在服务上要更有温度,推动银行深化科技信贷服务能力的建设,在内部管理、人才建设、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等方面构建专项机制,匹配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提升服务覆盖面,让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获得优质的信贷服务。 二是关于建设债券市场的“科技板”,这也是支持科技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刚才我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我们把发展股权融资、壮大耐心资本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创投行业“募投管退”的循环,解决这类机构的募资难问题,这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点。 三是培育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格局,同时我们也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提供融资支持。加强科技型企业跨境金融服务,因为现在科技型企业不光是面向国内的,还有很多是面向国外的,我们将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大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主要是画像画得准,为科技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四是要提高科技要素密集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布局,着力推动北京、上海等13个重点地区优化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强度和能力上要达到更高水平,实际上起到一个引领示范的作用,支持保障国际和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更好发挥科创改革试验区作用,为全国提供示范引领。加强地区间的联动交流,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典型模式的复制推广。这方面我们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当然同时也恳请今天在座的媒体朋友在这方面多给支持。谢谢。 证券时报记者:我们看到《政策举措》中有一些关于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请问接下来将会从哪些方面推动这些举措的落实落细?谢谢。 朱鹤新:谢谢你的提问。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光有政策举措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些配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在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上还要下功夫,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政银企对接的效率。对点多面广的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挖掘更多科技含量的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入到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当中去。对于一些国家重大的科技任务,我们将建立融资对接推荐机制,推动科技产业部门梳理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引导金融机构“点对点”地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这是分了两块,一块是比较小的,政银企怎么发挥作用,这里面发挥创新积分的作用,那些重大的特别大的项目,要发挥“点对点”的作用。 二是加快科技公共信息开放共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诉求是比较多的,我们人民银行将联合科技部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的政策指引,为各地扩大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标准。同时,利用地方征信平台和有关金融服务信息平台等渠道,加强公共数据、产业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归集整合,创新数据授权运用和查询获取方式,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撑。这方面不仅要发挥征信平台的作用,我们还希望在其他方面,包括政府类的一些公共信息方面提供一些支持,包括科技部的一些信息来提供支撑。 三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希望推动加大科技金融风险的补偿力度。财政政策对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配合好财政部门,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要通过多方分摊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开发更便捷、低门槛的贷款产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力度。谢谢。 2025-06-03/dalian/2025/0603/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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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持续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集体学习暨读书班专题研讨。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学习活动,党组成员逐一作重点发言。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引领全党以小切口带动作风大转变,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保障。要通过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引导外汇管理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中央八项规定是管长远的铁规矩、硬杠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朱鹤新指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关于学习教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一体推进学查改,聚焦重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一项一项抓落地,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促治。要搞好开门教育,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把学习教育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市场经营主体、干部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基层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外汇管理系统党的作风建设新成效助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集体学习活动。 2025-06-09/dalian/2025/0609/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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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增长,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1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长316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较2024年末上升2.0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较2024年末下降1.7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2025年一季度,受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外资增加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2025年以来,外部冲击明显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境内金融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为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5-07-07/dalian/2025/0707/2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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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作宣讲报告。 潘功胜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全面理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方面,对全会精神作了全面宣讲和系统阐释。 潘功胜指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是“十五五”时期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举措。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全会部署,深入研究谋划“十五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工作,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十五五”目标任务贡献更大金融力量。 潘功胜强调,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紧密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全会精神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报告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机关各司局、各部门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市分行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相关所属单位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党员群众代表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 2025-11-17/dalian/2025/1117/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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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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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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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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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29/dalian/2025/1229/2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