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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2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3-01-30/guangdong/2023/0130/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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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6日,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联合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举办新年首场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佛山市约60家企业参与线上活动。 活动中,招商银行总行专家分析人民币汇率走势,介绍汇率避险策略和方案;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解读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向每家参会企业派送专属套保优惠券,用于企业后续以优惠价格与该行进行外汇套保签约,预计最高可向参会企业减费让利约30万元。 本次活动为企业选择银行汇率避险产品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争取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是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创新汇率风险中性宣传模式的一次有益实践。 2023-02-16/guangdong/2023/0216/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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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了解,2023年11月7日,外汇局茂名市分局联合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在茂名综合广播《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开展外汇政策宣讲。 活动中,外汇局茂名市分局工作人员以宣导个人合法用汇、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为主线,全面解读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策略,揭示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提醒公众远离外汇违法行为,守护好“钱袋子”。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业务人员详细介绍远期结售汇、期权等汇率避险产品,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汇率避险理念,引导企业消除对汇率风险管理的顾虑,并解答企业在业务实操方面的各类疑问。 茂名综合广播FM101.1、蜻蜓FM等平台对节目进行同步直播,2万多人收听收看了直播节目。 2023-11-20/guangdong/2023/1120/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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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汇局韶关市分局以党建为引领,找准外汇管理业务和党建融合的发力点,积极探索“党建+宣讲员、服务员、指导员”模式,助力韶关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建+宣讲员”,传导外汇政策。选派业务骨干党员干部组建外汇政策宣讲队,深入36家企业宣传汇率避险、境外投资、结售汇等外汇政策,推动外汇政策直达涉外实体。联合韶关市商务局等部门举办外汇政策宣讲会5次,解读外汇政策,为企业解疑答惑,惠及企业150余家。创新宣讲模式,实时动态更新外汇政策至企业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多方位便利企业了解最新外汇政策。 ——“党建+服务员”,切实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引导企业线上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减少脚底成本,2023年1-10月线上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占比68.57%,同比上升23.8个百分点。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1-10月增加4家企业获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格。鼓励企业利用跨境融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财务成本,1-10月办理8笔企业外债签约登记业务,金额4095万美元,加权平均利率2.91%,较国内一年期LPR利率低0.64个百分点。 ——“党建+指导员”,着力为企业减费让利。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汇率避险产品创新力度。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通过远期购汇产品为某钢铁企业锁定货物进口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节约购汇成本约11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行韶关分行通过中小微企业防范极端汇率风险的保值业务方案为多家企业办理履约保障期权产品400万美元,并减免期权费合计6.2万元人民币。 2023-11-21/guangdong/2023/1121/2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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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外汇局河源市分局坚持党建引领,找准外汇管理服务的发力点,以“四个聚焦”推动河源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聚焦政策传导,开展政策宣讲。指导成立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粤北地区首个地市级工作组,利用自律机制这一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向广大外贸企业精准宣导外汇政策。扎实开展“外汇服务暖粤企”专项活动,深入园区、厂区一线开展政策宣讲,累计惠及200余家企业。 ——聚焦问需于企,推进调查研究。围绕服务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银行、企业一线开展调研、现场走访和座谈,累计服务企业30余家,不断提升辖区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聚焦市场关切,破解“急难愁盼”。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1-10月银行通过平台受理并发放26笔融资授信,额度约折2.45亿美元;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断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1-10月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签约1.73亿美元,辖区外汇套保比率近10%。 ——聚焦优化服务,释放政策红利。支持银行不断完善扩充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后备库,推动试点提质扩容,1-10月辖区累计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700多笔,金额超9000万美元。持续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1-10月辖区累计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近900笔,金额近8500万美元。 2023-12-08/guangdong/2023/1208/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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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诚信文化,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外汇交易秩序,2023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围绕“践行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等主题,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内容丰富、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外汇服务暖粤企”,政策宣讲促便利。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等方式,讲政策、深调研、听诉求,精准宣传普及外汇政策,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容提质,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如,辖内中山市分局借助第29届中国古镇国际灯饰博览会平台举办“诚信兴商·古镇外汇业务支持外贸新发展”专题宣讲活动,向参会企业讲解市场采购外汇政策,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截至2023年8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分支机构累计为500余家企业提供了“一对一”精准宣传服务,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400余项,积极发挥了稳外资稳外贸作用。 ——曝光外汇违法典型案例,合法用汇意识入人心。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精选部分地下钱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跨境赌博等典型外汇违规案例,制作成系列宣传推文,发布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辖内东莞市分局联合当地人民银行、银行机构前往东莞理工学院开展“警惕网络炒汇,远离洗钱犯罪”主题宣讲活动,以电影《孤注一掷》的剧情为切入点,介绍网络炒汇平台的运作模式、诈骗手法及危害,并通过互动有奖问答等形式普及外汇法规知识,引导青少年树立依法用汇意识,警惕违法活动陷阱。 ——“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宣传汇率避险知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举办“工于避险·助企惠民”大型宣讲活动,采取“现场宣讲+线上直播”形式,围绕“秉持风险中性原则 科学管理汇率风险”主题开展宣讲,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近3000家中小企业参加活动。指导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开展“避险安企 自律同行”汇率风险中性系列宣讲活动,结合案例分析,介绍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策略与工具,目前已成功举办10期,累计超3万人次参加。此外,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及东莞、汕尾等地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结合企业汇率风险敞口情况,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汇率套保产品,进一步帮助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 2023-10-30/guangdong/2023/1030/2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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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7/guangdong/2023/1227/2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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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近期,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两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培训。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举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分支机构、广东省辖内银行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相关内容,并详细解读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培训加深了参训人员对最新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的理解,有利于提升辖区外汇服务水平。 2024-03-06/guangdong/2024/0306/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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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2018-06-21/guangdong/2018/0621/1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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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6/guangdong/2020/0526/1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