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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14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8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01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96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1000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686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937亿元人民币(等值3808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3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3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7931亿元人民币(等值9974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8971亿元人民币(等值10127亿美元),占4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4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2699亿元人民币(等值4801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047亿元人民币(等值5292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5563亿元人民币(等值6690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56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8亿美元),占56%;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944亿美元),占44%。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6年6月末 202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937 3808 短期 507 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07 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30 3734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499 3303 贷款 2931 43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309 1073 短期 3308 486 货币与存款 1537 226 债务证券 1771 2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001 587 SDR分配 3344 4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57 9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7931 9974 短期 52077 7646 货币与存款 29442 4323 债务证券 7228 1061 贷款 14667 2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0 109 长期 15854 2328 货币与存款 4150 609 债务证券 9044 1328 贷款 2606 3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49301 7239 短期 40198 5902 货币与存款 893 131 债务证券 753 111 贷款 1402 2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127 4717 其他债务负债 5023 737 长期 9103 1337 货币与存款 25 4 债务证券 3760 552 贷款 2006 29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72 84 其他债务负债 2740 40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70 288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88 159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710 25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2 1038 外债总额头寸 170148 2498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10-15/liaoning/2026/1015/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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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10-15/shanxi/2026/1015/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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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2026-10-15/shanxi/2026/1015/1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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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开展“科汇通”试点的通知》(皖汇发〔2024〕64号),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bxmblh@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33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2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6年10月15日 2026-10-15/anhui/2026/1015/3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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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28/sichuan/2025/0328/2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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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15/liaoning/2026/1015/2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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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做好县域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相关工作,自2026年10月15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正式启用。印章全称及样式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印章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文字自左而右横排,(1)编号置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正下方。此章用于双流营业管理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非行政许可业务。 上述经常项目外汇非行政许可业务章自2026年10月15日起启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10月14日 2026-10-14/sichuan/2026/1014/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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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26-10-15/shandong/2026/1015/2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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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外汇管理实践及体制改革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外汇管理改革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编辑出版《中国外汇》等刊物。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要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平台,是指导全国外汇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外汇领域研究工作的牵头单位,是国内外汇管理、国际金融和开放经济领域权威的智库平台,是传播发布重大政策、分析热点问题的权威渠道。 2020年1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外汇研究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外汇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4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收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所学专业与博士后研究方向切合相关,或对所报课题有足够的学科背景支持和一定的研究积累与想法。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 (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流畅的外语阅读和交流水平。 (六)具备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二、拟设博士后研究课题方向 提供以下研究方向,申请人可在相关领域自行选定研究题目。 (一)全球贸易投资格局变化与我国产业链转移问题研究。 (二)全球主要国家宏观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与对我国影响。 (三)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四)国际贸易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研究。 (五)外汇管理政策评估研究。 (六)国际货币体系与人民币国际化研究。 (七)跨境资金流动与主要货币汇率研究。 (八)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研究。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30日(以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 (二)报名材料: 凡申请本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员,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和报名。电子邮件文件名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聘者姓名。(附件材料以扫描件或图片形式发送) 1.博士后申请表(见附件1)。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4.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未获得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答辩决议证明);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术成果证明,包括获奖、专利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代表作(形式为论文者,需2篇以上)等。 6.两位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的推荐信(见附件2)。 7.拟选项目研究计划书。 (三)本站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在北京参加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根据笔面试成绩总分(80分以上)择优录取。 四、在站待遇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研究中心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站期间提供博士后住房补贴。 (二)在站期间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三)在站期间户口及档案存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出站后留京按照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配合解决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家属户口随迁等。 (四)在站期间相关研究成果优先在社科院核心期刊《中国外汇》发表。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607室,邮编100048 联系人:秦老师、齐老师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指定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博士后申请表 附件2:专家推荐信 2026-10-15/safe/2026/1015/27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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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13/fujian/2026/1013/2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