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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为某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业务,指导企业通过“外汇利润直接划转”模式替代传统的“先汇出再汇入”流程,大幅缩减了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文印发),明确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开展再投资,资金无需绕道境外,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该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资金周转成本,为外资企业持续深耕中国市场提供了切实便利。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持续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积极宣介外汇管理改革政策,保障各类外汇政策精准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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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21443亿美元,对外负债1472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671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754亿美元,外币净资产7470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694亿美元,债券资产66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307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5%、31%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077亿美元,美元资产983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4533亿美元,分别占33%、46%和21%。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10841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10602亿美元,占比4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472亿美元,债券负债239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86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1%、16%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831亿美元,美元负债2784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11亿美元,分别占比53%、19%和28%。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216亿美元,占比3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510亿美元,占比65%。(完)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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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外汇局许昌市分局召开2026年上半年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总结督导会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解读会。许昌市分局副局长刘旭鹏、外汇局相关人员、辖区各银行分管外汇业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议总结了2026年上半年许昌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整体情况,剖析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河南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进行了解读。辖内各银行主管行领导围绕如何提高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进行了交流座谈,并对下半年工作目标逐一表态发言。 会议强调,做好下一步工作要落实好四“要”:一是要树立金融为民理念,持续宣传不间断,以“服务下沉、产品上架、覆盖扩围”为抓手,引导企业财务人员摒弃“赌汇率”投机心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聚集主业、套保避险。二是要守牢外汇合规底线,尽职审查严把关,严格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做好尽职审查”原则,坚持实需导向办理代客衍生品业务,坚决杜绝将衍生品业务异化为投机炒作工具,实现“促便利”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创新工作方法,精准滴灌是关键,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服务模式从“企业找服务”向“银行送服务”转型。四是要做好开放试点,笃行实干勇争先,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积极申请成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主动为优质企业提供便利化业务支持,并建立常态化汇报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落地生效。 2026-07-22/henan/2026/0722/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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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04亿美元,对外负债83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24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84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15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1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6005亿美元,储备资产3786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8%、0.4%、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170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62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1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40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 按SDR计值,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9819亿SDR,对外负债61614亿SDR,对外净资产28205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附件:202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概览表)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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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7.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1万亿美元)。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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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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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10-08/hubei/2026/1008/2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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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6-10-08/hubei/2026/1008/2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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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09/hubei/2026/1009/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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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8月) 2026-10-09/hubei/2026/1009/2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