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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银行应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符合准入条件且有参与意愿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实体开展便利化业务,进一步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二、已开展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的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扩容增效。 三、进一步优化监督管理,银行应在事前向申请参加便利化试点的企业明确事后的核查方式和材料清单,以及企业自证业务真实性等义务,并积极探索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事后监测核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固定比例、固定频率的核查方式,重点对异常、可疑交易进行事后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2年6月10日 2024-06-11/tianjin/2024/0611/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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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每日无负债结算的期货产品(如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在期货合约存到期,如何填报。(涉及基础项目交割)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十)项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 表和 H02 表): 在期货合约到期月,如涉及基础项目交割,申报主体应按交割时基础资产的市值,将购入或卖出的基础项目填报在对应报表中。例如,交割的基础项目为货物,应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中;交割的基础资产为股权,填报在B系列报表中。 2026-10-09/tianjin/2026/1009/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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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09/neimenggu/2026/1009/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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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至20日,外汇局贵州省分局副局长赴六盘水市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六盘水市分局2026年以来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就强化党建引领、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科技赋能等工作进行针对性指导。调研组实地走访当地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跨境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并对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讲及业务辅导。 2026-10-09/guizhou/2026/1009/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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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辽市分局走进内蒙古民族大学,宣讲《涉外医疗常见外汇业务服务手册》,现场调研外籍师生用汇需求。针对外籍师生在挂号看病、费用结算、跨境汇款等环节中遇到的实际困惑进行了“一对一”答疑。多位外籍教师及留学生表示,此次宣讲内容务实、指导性强,解决了他们在日常医疗消费中的问题。 2026-10-09/neimenggu/2026/1009/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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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9月30日) 2026-10-09/yunnan/2026/0121/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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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组织召开2026年三季度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例会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合研判会议。会上,国际收支处介绍了2026年三季度自治区涉外收支整体形势,宏观审慎管理处对自治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形势进行了解读,外汇管理处分析了跨境收支形势及重点行业进出口变化情况,外汇检查处报告了2026年三季度异常渠道风险监测情况,通辽市分局对资源禀赋、主导产业及地区跨境收支情况做了分享。各处室对本季度非现场监测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判。 2026-10-09/neimenggu/2026/1009/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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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控风险,行稳致远”系列宣传第十二期 2026-10-09/tianjin/2026/1009/3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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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09-30/hainan/2026/0930/2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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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179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793亿元,进口22386亿元,顺差6407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3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3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3亿美元,进口3299亿美元,顺差94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407 944 贷方 28793 4243 借方 -22386 -3299 1.货物贸易差额 7890 1163 贷方 26341 3881 借方 -18451 -2719 2.服务贸易差额 -1483 -218 贷方 2452 361 借方 -3935 -5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8 12 借方 -25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04 15 借方 -57 -8 2.3运输差额 -392 -58 贷方 570 84 借方 -962 -142 2.4旅行差额 -1100 -162 贷方 315 46 借方 -1416 -209 2.5建设差额 82 12 贷方 131 19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7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6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6 -27 贷方 72 11 借方 -258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78 56 借方 -314 -4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 1 贷方 721 106 借方 -716 -10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0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9-29/safe/2026/0929/27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