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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关于在全国统一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的号召,深入贯彻落实塔城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2026年4月,塔城地区分局根据政府统一安排,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涉企执法新模式,顺利完成对辖区某企业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辖区外汇管理与服务向数字化、透明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夯实基础,建库立规,实现执法底数“一码通”。塔城地区分局提前组织业务骨干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对象名录及执法人员信息等基础数据在塔城地区涉企行政执法系统的全量录入与动态更新,完成“塔通办”扫描检查APP注册激活,为“扫码入企”高效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以码赋能,阳光执法,实现现场核查“全留痕”。现场核查期间,执法人员主动扫码报到,全程留痕录入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行为可追溯、过程可监督。企业负责人在接受检查的同时,可通过终端实时获取“执法主体、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及执法人员身份”等核心信息。 检后评价,政企直通,实现营商环境“双满意”。执法工作结束后,被核查企业通过系统即时开展网络在线评价,对执法规范性、服务态度等提出反馈意见,真正做到“执法有记录、评价有渠道、监督有实效”。 此次这也是全疆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部门推行“扫码入企”模式首次尝试,下一步塔城地区分局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提升涉企管理与服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打造涉外主体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力量。 2026-10-08/xinjiang/2026/1008/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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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总额为4.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经常账户顺差3780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值保持稳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8%,人工智能、绿色能源等相关贸易表现突出。货物进口同比增长近20%,较出口增速快2.3个百分点。 在服务贸易方面,上半年,服务贸易出口同比增长21%,外籍人员来华旅行增多、新兴生产性服务贸易出口加快分别贡献服务出口增长的16%和42%。服务贸易进口同比增长7%,我国仍是全球主要服务贸易进口国。 我国跨境投融资更加活跃,双向投资规模同步增加。上半年,各类来华投资净增加1920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增加682亿美元。其中,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同比回升,外资对我国证券投资总体增长,外资在境内存贷款等其他投资增多。 我国对外投资较快增长。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保持稳定,对外证券投资继续增加,境内向境外提供融资较快增长。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资产为12.2万亿美元,较2025年末增长3.3%;对外负债为8.4万亿美元,较2025年末增长8.3%,对外净资产为3.8万亿美元。 报告显示,预计经常账户收支规模继续增长,贸易出口和进口协调发展。跨境双向投资有望保持活跃,各类来华投资延续向好态势,我国对外投资继续稳步增长。 2026-10-08/dalian/2026/1008/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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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邵阳市“青聚邵阳·贸通四海——邵阳市青年企业家沙龙(第五期)”成功举办,市外汇局、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以及14家企业齐聚一堂、共话发展。本期沙龙以“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国门”为核心主题,为装备制造、特色轻工、农特产品、跨境电商等领域的青年企业家提供“一站式”政策辅导。 邵阳市分局主动靠前、精心准备,在政策宣讲与互动答疑环节为民营企业“出海”送上了“外汇政策大礼包”。一是政策供给更精准,聚焦邵阳跨境电商外汇新业态发展需求,宣讲适配政策,让本土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时外汇服务更顺畅。二是汇率避险服务更务实,面对面讲解汇率避险政策与实操策略,帮助企业算清“汇率账”、锁住“收益线”,有效应对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三是政企对接更贴心,变“坐等上门”为“主动靠前”,现场一对一答疑解惑,确保外汇政策“讲得透、听得懂、用得上”,让民营企业带着政策“干货”安心出海、行稳致远。 2026-10-08/hunan/2026/0928/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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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涉外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9月23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组织开展“汇率避险·阿拉同行”系列宣讲之“金秋聚势 汇通未来”外汇业务交流会。宁波近50家涉外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参会。 交流会上,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业务专家围绕“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作专题宣讲,从正确看待汇率波动、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切入,系统阐释了汇率风险的成因分类与积极管理意义;从制度建设、合理分工、专业管理、团队培养、科学考核五个方面,讲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搭建要点,并结合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建立制度化汇率风险管理模式,运用套保工具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扰动。随后,宁波银行业务专家结合自身实践,就汇率风险管理的具体做法和探索进行了经验交流。 2026-10-08/ningbo/2026/1008/2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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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分局常态化走访外贸企业时,摸排到某郴州本土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因缺少厂房、房产等传统抵押物,常规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郴州市分局立刻联动银行组建工作专班,畅通金融服务“直通车”,通过深入企业实地调研,为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全流程线上审批,一周实现千万元贷款直达企业;同时加大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简化企业后续业务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让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以极大缓解,企业运营效率显著提升,预估减少企业涉外经营成本20余万元。下阶段,郴州市分局将持续跟踪辖区企业出海需求,联动银行推出更多适配金融服务,助力本土外向型科创企业稳步拓展国际市场。 2026-10-08/hunan/2026/0921/3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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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在生产性服务业方面,推动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软件信息等专业服务深度嵌入产业链供应链;在生活性服务业方面,全面推开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持续增加居民服务优质供给。与此同时,加强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闲置房屋再利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优先保障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需求;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重点支持科技服务、物流运输等领域,以及文旅、体育等行业。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66.1%,较上年同期提高5.9个百分点。 2026-10-08/dalian/2026/1008/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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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08/ningbo/2026/1008/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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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2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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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2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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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