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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分局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日为契机,在市中心广场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汇管理知识及政策法规,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宣传活动中,承德市分局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外汇知识宣传折页、“一对一”答疑等方式开展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非法集资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对个人“钱袋子”的巨大风险,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外汇金融活动的诱惑。同时,现场为群众普及个人外汇知识,解答群众旅游、留学购付汇等工作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提升公众对个人外汇知识的了解,增强合规用汇意识。 本次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50余人次,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知悉度,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用汇案件的发生,营造了良好的金融外汇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5-08-28/hebei/2025/0828/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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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219号 邮编:130051 外汇行政审批窗口咨询电话:0431-88922389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444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930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482 监督投诉电话:0431-88572459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东路43号 邮编:132001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3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3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2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海兰路568号 邮编:133000 电话:0433-2903272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128号 邮编:1360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4-3251875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4-3223449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4-3251953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366号 邮编:134000 电话:0435-3207592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6号 邮编:1370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921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890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818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2452号 邮编:1362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5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6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6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东路465号 邮编:138000 电话:0438-3123517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团结路6号 邮编:134300 电话:0439-3282871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2025-08-22/jilin/2025/0822/2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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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219号 邮编:130051 外汇行政审批窗口咨询电话:0431-88922389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444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930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72482 监督投诉电话:0431-88572459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松江东路43号 邮编:132001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3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3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2-65099892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海兰路568号 邮编:133000 电话:0433-2903272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128号 邮编:1360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4-3251875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4-3223449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4-3251953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366号 邮编:134000 电话:0435-3207592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6号 邮编:1370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921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890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6-3350818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2452号 邮编:136200 经常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5 资本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6 国际收支业务咨询电话:0437-3206936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东路465号 邮编:138000 电话:0438-3123517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分局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团结路6号 邮编:134300 电话:0439-3282871 办公时间: 夏时令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冬时令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2025-08-22/jilin/2025/0822/2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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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始终坚持推进海南自贸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海南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营商环境,于2025年3月至5月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通过全面宣传政策、深入摸排需求、精准提供服务,回应、解决跨境企业痛点、堵点问题,为海南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增强海南涉外市场主体外汇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聚焦企业急难愁盼,诉求回应解决全覆盖 2025年“暖春行动”持续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诉求收集解决机制,全力聚焦企业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诉求解决回应无死角、全覆盖。行动以来累计走访、调研633家次,收到涉外企业反馈调查问卷556份,除当场解决的诉求外累计收集涉外企业各类诉求166项,成功解决151项,解决率91%,企业对诉求解决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锚定诉求精准施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针对涉外企业的各项诉求,海南省分局因地制宜,指导金融机构针对性实施一系列外汇服务举措,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多措并举提升便利水平。鼓励兴业银行海南省分行通过“政策+产品+服务”的综合方案,优化单证审核流程,加强风险管理,帮助某企业实现EFE账户简易流程跨一线汇款。二是全面发力破解投融资难题。指导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完成首笔由银行办理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有力推动跨境投融资高水平试点向纵深发展。三是专业指导增强避险效果。加强银企对接,召开“海南自贸港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交流会”,向企业普及汇率避险知识。 外汇服务长效保障,打造高水平暖春品牌 2025年是海南省分局开展“暖春行动”的第三年,本次行动不仅延续前两年的闭环服务管理模式,确保一对一掌握业务情况、面对面解决差异化诉求、手把手提供业务指导,更创新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络员机制,结合涉外企业跨境收支交易规模和业务实际,为省内105家重点涉外企业建立“1+3”跨境金融服务专班,向重点涉外企业及时传达跨境金融政策和汇率避险知识,确保企业与外汇局和业务经办银行之间政策传导、沟通协调畅通无阻。 未来,海南省分局将持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巩固“暖春行动”精品服务品牌,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为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金融外汇力量。 2025-08-28/hainan/2025/0828/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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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附件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附件3: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附件4: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2025-08-28/tianjin/2025/0828/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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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江苏省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非金融企业尽早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9月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5年8月28日 2025-08-28/jiangsu/2025/0828/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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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江苏省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非金融企业尽早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9月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5年8月28日 2025-08-28/jiangsu/2025/0828/1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