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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总局部署,修订《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4〕3号之附件1),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三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四是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1《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996 021-5884577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2/shanghai/2026/0612/2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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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总局部署,修订《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4〕3号之附件1),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三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四是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1《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996 021-5884577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2/shanghai/2026/0612/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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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二级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汇局各二级分局应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银行办理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测监管。 二、各银行应围绕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三、上述修订后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渝汇发〔2024〕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重庆市分局反馈。 联 系 人:刘靖波 联系电话:67677548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6月2日 2026-06-04/chongqing/2026/0604/3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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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质效,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银行依法合规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修订《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4《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265 附件:《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1/shanghai/2026/0611/2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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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宁夏辖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反馈至:lazy_308@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采用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5号,信封上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 联系人:黄晓龙 0951-518949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6-06-22/ningxia/2026/0622/2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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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5-26/guangdong/2026/0622/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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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5-27/guangdong/2026/0527/3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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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分局 2026-06-22/heilongjiang/2026/0529/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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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边境地区实施两项贸易便利化政策的批复》(汇综复〔2026〕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各盟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盟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便利化业务;密切跟踪各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强化便利化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试点银行,如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附件《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向内蒙古分局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内蒙古分局进行书面确认,涉及内控制度修订应一并进行确认。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内蒙古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8日 2026-06-23/neimenggu/2026/0623/2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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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赤峰市辖内银行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汇发〔2022〕36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471-6650415、0471-665049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8日 2026-06-23/neimenggu/2026/0623/2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