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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2018年6月9日至10日,青岛) 2018年6月9日至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中国青岛举行。 印度共和国总理莫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热恩别科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侯赛因、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主持。 上合组织秘书长阿利莫夫、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瑟索耶夫参加会议。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加尼、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鲁哈尼、蒙古国总统巴特图勒嘎,以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阿明娜、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哈恰图罗夫、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长林玉辉、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执行主任宫建伟、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主席萨尔基相、世界银行副行长克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部主任李昌墉与会。 成员国领导人讨论了2017年阿斯塔纳峰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在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合组织下一步发展的首要任务。各方的一致立场体现在青岛宣言中。 各成员国坚定秉持上合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遵循“上海精神”,逐步完成《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规定的各项任务。成员国强调,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上合组织合作潜力不断扩大,已成为独一无二、极具影响力和威信的地区组织。 各方重申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青岛峰会批准《〈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8-2022年)》。 成员国领导人就当前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应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成员国一贯支持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框架内调解阿富汗、叙利亚、中东地区、朝鲜半岛局势和其他地区冲突。指出持续落实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 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指出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肯定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上合组织将继续在有效应对安全挑战和威胁方面保持协调。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将进一步推动成员国加强该领域务实合作,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开展针对青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一揽子工作,防止其参加破坏性活动。鉴此,峰会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及其实施纲要。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教育与宗教的包容》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将根据上合组织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等文件,继续推动打击非法贩运毒品领域的合作。 上合组织将进一步为在保障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广泛互利合作作出贡献,制定综合性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 成员国重申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巩固和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十分重要。 上合组织致力于为贸易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 支持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继续磋商《上合组织成员国粮食安全合作纲要》草案。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倡议,以及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的该主题联合国框架内高级别国际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努力。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将促进地区间合作。各方肯定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愿望。 成员国指出应充分挖掘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的潜力。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务实合作,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领导人重申,人文合作对深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友谊发挥着作用,支持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 成员国强调愿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及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 峰会发表了成员国领导人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有关部门签署了《2019-2020年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联合行动计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门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利用莫斯科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案件数据库执法平台渠道全天候联络站开展信息互助的规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交换跨境运输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合作的备忘录》等文件。 成员国领导人听取并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长关于上合组织过去一年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17年工作的报告。 元首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任命诺罗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秘书长、吉约索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的决议,其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8日至9日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之后,上合组织举行了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索契)、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8年5月21至22日,北京)、外交部长理事会非例行会议(2017年9月20日,纽约)和例行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扬州、莫斯科、北京)、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会议(2017年9月17日,北京;2018年4月5日,塔什干)、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6月29日,大连)、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8月24日至25日,乔蓬阿塔)、司法部长会议(2017年10月20日,塔什干)、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7年10月25日至27日,塔什干;2018年5月25日,北京)、卫生防疫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10月31日,索契)、经贸部长会议(2017年11月15日,莫斯科)、总检察长会议(2017年11月29日,圣彼得堡)、科技部长会议(2018年4月18日至21日,莫斯科)、上合组织论坛(2018年5月4日至5日,阿斯塔纳)、旅游部长会议(2018年5月7日至11日,武汉)、国防部长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文化部长会议(2018年5月15日,三亚)、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18年5月17日,天津)、上合组织妇女论坛(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北京)、上合组织媒体峰会(2018年6月1日,北京)、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6日,北京)、银行联合体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5日至7日,北京)及其他各级别活动。 成员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中方在青岛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上合组织下任轮值主席国将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9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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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弘扬“上海精神” 构建命运共同体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6月10日,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各位同事: 六月的青岛,风景如画。在这美好的时节,欢迎大家来到这里,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早在2500多年前,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就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今天,孔子的故乡山东喜迎远道而来的各方贵宾,我们在这里共商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大计,具有特殊意义。 再过5天,上海合作组织将迎来17岁生日。抚今追昔,本组织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7年来,我们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遵循,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这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今天,上海合作组织是世界上幅员最广、人口最多的综合性区域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和人口总量分别约占全球的20%和40%。上海合作组织拥有4个观察员国、6个对话伙伴,并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上海合作组织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强劲合作动力,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并始终践行“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这超越了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掀开了国际关系史崭新的一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 各位同事! “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为更好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事业,我们必须登高望远,正确认识和把握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 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尽管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涌现,但捍卫和平的力量终将战胜破坏和平的势力,安全稳定是人心所向。 尽管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但“地球村”的世界决定了各国日益利益交融、命运与共,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 尽管文明冲突、文明优越等论调不时沉渣泛起,但文明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 各位同事! 当前,世界发展既充满希望,也面临挑战,我们的未来无比光明,但前方的道路不会平坦。我们要进一步弘扬“上海精神”,破解时代难题,化解风险挑战。 ——我们要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实现各国经济社会协同进步,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 ——我们要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集团对抗,反对以牺牲别国安全换取自身绝对安全的做法,实现普遍安全。 ——我们要秉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拒绝自私自利、短视封闭的狭隘政策,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我们要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 ——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各位同事! “上海精神”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上海合作组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要继续在“上海精神”指引下,同舟共济,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凝聚团结互信的强大力量。我们要全面落实青岛宣言、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等文件,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兼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通过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通过求同存异促进和睦团结,不断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筑牢和平安全的共同基础。我们要积极落实打击“三股势力”2019至2021年合作纲要,继续举行“和平使命”等联合反恐演习,强化防务安全、执法安全、信息安全合作。要发挥“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作用,促进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未来3年,中方愿利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等平台,为各方培训2000名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第三,打造共同发展繁荣的强劲引擎。我们要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地区贸易便利化进程,加紧落实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等合作文件。中国欢迎各方积极参与今年11月将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政府支持在青岛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还将设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为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我宣布,中方将在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框架内设立300亿元人民币等值专项贷款。 第四,拉紧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纽带。我们要积极落实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等文件,继续办好青年交流营等品牌项目,扎实推进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减灾、媒体等各领域合作。未来3年,中方将为各成员国提供3000个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名额,增强民众对上海合作组织大家庭的了解和认同。中方愿利用风云二号气象卫星为各方提供气象服务。 第五,共同拓展国际合作的伙伴网络。我们要强化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等地区国家交流合作,密切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伙伴关系,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对话,为推动化解热点问题、完善全球治理作出贡献。 各位同事! 一年来,在各成员国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方完成了主席国工作,并举办了本次峰会。在这里,我向大家表示诚挚的谢意。中方愿同各成员国一道,本着积极务实、友好合作的精神,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共识,支持下一任主席国吉尔吉斯斯坦的工作,携手创造本组织更加光明的美好未来! 谢谢各位。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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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396亿元人民币,支出13064亿元人民币,顺差33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186亿元人民币,支出10335亿元人民币,顺差185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10亿元人民币,支出2728亿元人民币,逆差1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27亿美元,支出2074亿美元,顺差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35亿美元,支出1641亿美元,顺差29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2亿美元,支出433亿美元,逆差24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2 53 13,396 2,127 -13,064 -2,07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51 294 12,186 1,935 -10,335 -1,641 2.服务贸易差额 -1,519 -241 贷方 1,210 192 借方 -2,728 -4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3 贷方 80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8 1 贷方 23 4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29 -52 贷方 211 33 借方 -540 -86 2.4旅行差额 -1,207 -192 贷方 232 37 借方 -1,439 -229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69 11 借方 -4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28 4 借方 -71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3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7 -27 贷方 35 6 借方 -203 -3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168 27 借方 -103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335 53 借方 -268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5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10 2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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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7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35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942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4亿美元、1452亿美元、385亿美元、315亿美元和176亿美元。(完)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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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5月30日).pdf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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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5月30日).pdf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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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分局积极应对台风,确保档案安全和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 2018-06-08/hainan/2018/060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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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3-20/hainan/2019/0320/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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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在境外成立办事机构,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出具了《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若办事机构需要办公经费,请问是按境外直接投资还是服务贸易处理?银行应如何申报并审核什么单据? 答:按服务贸易处理。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审核相应材料,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经费预算表,如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019-03-22/hainan/2019/0322/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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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进口项下合同违约后支付违约赔偿款,需要审核什么材料? 答: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违约赔偿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包括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也可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节的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2019-03-20/hainan/2019/0320/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