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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人民币,支出14009亿元人民币,顺差20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44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人民币,支出2834亿元人民币,逆差13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0亿美元,支出2124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顺差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2-05/henan/2018/0205/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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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2月,银行结汇11237亿元人民币(等值1704亿美元),售汇10842亿元人民币(等值16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95亿元人民币(等值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559亿元人民币,售汇1011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4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78亿元人民币,售汇7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67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9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02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5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20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67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814亿元人民币。 2017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10884亿元人民币(等值16441亿美元),累计售汇118532亿元人民币(等值175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6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530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006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7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5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4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88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99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168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689亿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530 亿元人民币(等值3113 亿美元),对外付款20544 亿元人民币(等值3115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亿元人民币(等值2亿美元)。 2017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2081 亿元人民币(等值29969 亿美元),对外付款210561 亿元人民币(等值31213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8480 亿元人民币(等值124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1-19/henan/2018/0119/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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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经常账户保持顺差。2017年前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098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3%,仍保持在合理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347亿美元,货物出口15953亿美元,进口1260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0%和17%,表明外贸回稳向好的势头在巩固。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顺差。2017年前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12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3139亿美元。一方面,对外各类投资保持稳定。前三季度,因国际收支交易形成的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2130亿美元。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净增加651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净增加641亿美元;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净增加858亿美元。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继续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前三季度,对外负债净增加3251亿美元。具体看,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879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增加821亿美元;吸收非居民存款和获得贷款等其他投资净增加1559亿美元。 储备资产增加。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589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减少2941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598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9亿美元。 随着全球经济持续回暖带来外需增长,国内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预计未来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17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17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均较上年末增长。9月末,我国对外净资产17064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资产67928亿美元,对外负债50864亿美元,较上年末(下同)分别增长5.0%和9.0%。 各类对外资产均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具体看,直接投资资产增加759亿美元,增长5.8%;证券投资资产增加887亿美元,增长24.3%;金融衍生工具资产增加15亿美元,增长28.8%;其他投资资产增加536亿美元,增长3.2%;储备资产增加1065亿美元,增长3.4%。 各类对外负债基本呈现继续回升的趋势。具体看,直接投资负债增加874亿美元,增长3.0%;证券投资负债增加1621亿美元,增长20.0%;金融衍生工具负债减少18亿美元,下降26.8%;其他投资负债增加1727亿美元,增长17.5%。 从项目构成看,在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2044亿美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47%;直接投资资产13931亿美元,占比21%;证券投资资产4538亿美元,占比7%;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7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资产17347亿美元,占比2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533亿美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58%,仍位列对外负债首位;证券投资负债9707亿美元,占比19%;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8亿美元,占比0.1%;其他投资负债11576亿美元,占比23%。 总体看,我国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对外各类投资有序进行,来华各类投资稳定增加,国际投资头寸状况较为稳健。 2017-12-27/henan/2017/1227/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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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7年度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式分析会暨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全面总结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特点,分析研判2018年发展趋势,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提升制度落实效果。郑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朱培玉,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26家外汇指定银行、6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通报了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中行、工行等6家银行和富士康、宇通客车等5家企业围绕7个议题分别做主题发言,并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外汇管理意见建议;河南省分局各业务处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宣讲解读。最后,朱培玉副行长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未来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河南省涉外经济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时期,要准确认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正确应对河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抓住大力建设“三区一群”的有利时机,更加注重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注重沟通交流、更加注重队伍建设,扎实有效助推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会议有利于银行和企业深入把握全省外汇收支形势,及时了解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外汇局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得到了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的充分肯定。 2018-01-24/henan/2018/012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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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7年度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式分析会暨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全面总结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特点,分析研判2018年发展趋势,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提升制度落实效果。郑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朱培玉,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26家外汇指定银行、6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通报了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中行、工行等6家银行和富士康、宇通客车等5家企业围绕7个议题分别做主题发言,并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外汇管理意见建议;河南省分局各业务处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宣讲解读。最后,朱培玉副行长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未来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河南省涉外经济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时期,要准确认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正确应对河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抓住大力建设“三区一群”的有利时机,更加注重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注重沟通交流、更加注重队伍建设,扎实有效助推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会议有利于银行和企业深入把握全省外汇收支形势,及时了解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外汇局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得到了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的充分肯定。 2018-01-24/henan/2018/0124/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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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精神,推进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领域改革创新,2018年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改革创新座谈会,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货币信贷管理科(跨境办)、自贸区洛阳片区内相关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首先,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梁志宏强调了洛阳市中心支局对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决心和信心,鼓励各相关企业畅所欲言,积极献言献策。随后,各与会企业结合自身在生产经营、对外贸易、投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金融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需求和建议。最后,相关科室负责人结合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的相关政策,对各与会企业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 通过此次会议,自贸区洛阳片区内各企业对相关金融政策、外汇管理政策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各企业合理利用政策安排下阶段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自贸区洛阳片区蓬勃发展。 2018-01-30/henan/2018/0130/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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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上午,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总分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外汇局副局长朱培玉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3个全覆盖: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全覆盖;问题查摆整改、落实责任全覆盖;强化党员规矩意识、政治意识,政治知识测试全覆盖。带领学习了总行纪检监察组徐加爱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传达了《纪检监察工作简报》中对分支行从严治党突击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大家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各分管处的处级领导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共同推进。 2018-01-25/henan/2018/0125/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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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规范银行业务操作,提升数据报送质量,安阳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了辖内银行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收效良好。培训会围绕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业务操作要点、新外汇政策传导三个主题展开,中心支局业务人员逐项进行了详细讲授,并现场答疑,解答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遇到的难点、疑点。会议强调,银行要充分认识展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学好吃透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范开展业务,把好业务办理第一关。安阳市14家银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18-02-05/henan/2018/0205/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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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9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7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3万亿美元)。 2017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2.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8万亿美元)。(完) 2018-01-31/henan/2018/013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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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洛阳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一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批复》(汇复〔2017〕53号),现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二、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三、外汇局将加强自贸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实施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详细操作规程见附1)。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一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办理。 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第十四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五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1 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 1、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 2、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4、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 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 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 6、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附2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2018-02-05/henan/2018/0205/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