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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389771-8-2018-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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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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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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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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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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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31-8800709,传真号码0931-8848967,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700号,邮政编码:730000。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主动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口头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2),加盖省分局印章;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省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3),并加盖省分局印章。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分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州中心支局或支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市州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省分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程,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