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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2-0006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08-16
  • 名       称:
    业务指南之六——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
  • 文       号:
业务指南之六——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事项名称: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条件及业务流程: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2.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3.对于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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