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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22-00061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3-07
  • 名       称: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 文       号: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

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

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

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

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

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三、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  

4.90天以上延期付款或延期收款的证明材料。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事项名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事项名称: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对于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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