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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926188-X-201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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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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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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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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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业务指南之七——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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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2楼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C类企业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4.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5.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1)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2)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3)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C类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将贸易外汇收入结汇、划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6.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7.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8.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三)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2)错汇款退汇;(3)海关审价;(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5)市场行情变动;(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致;
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3.买卖合同;
4.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进口合同;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六)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出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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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七)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企业超期限或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时(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且单笔退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情况除外),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等);
2.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中退汇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企业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等);
2.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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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九)其他业务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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