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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5926188-X-2013-20065
  • 分       类: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3-07
  • 名       称: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 文       号: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 

二、办理对象

   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也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加盖公章的原件)。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提交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备案

办理条件: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提交资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外债额度)(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加盖跨国公司公章的原件);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备案

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

2.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备案提交材料。

3.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4.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

 提交资料:

1.注销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件)。   

    四、办理流程(可附流程图)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发放证照情况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表格下载路径等)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023-67677163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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