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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926188-X-2017-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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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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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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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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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境外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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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
(一)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
(一)备案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7.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变更备案
1.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②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③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2.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备案提交材料。
3.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三)注销备案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需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列明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编号、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时间、受理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及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所有资料齐全”印章)并加盖业务印章。
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加盖业务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3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附件: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