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43320858-7-2020-00016
  • 分       類:
  • 來       源:
    中國外匯
  • 發布日期:
    2020-01-10
  • 名       稱:
    外匯業務問答(134)
  • 文       號:
外匯業務問答(134)

按有關規定,境內企業作為外幣資金池的其中一個成員單位,可以使用國內賬戶實現集中收付匯。該成員單位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是否可以視為其成員單位,使用資金池賬戶資金來為其辦理集中收付匯?

答: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第二條,資金池成員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不具備獨立法人機構的機構原則上不能作為成員單位。如果分公司確有需求,可在證明其業務必要性且滿足該規定的其他條件下的前提下,由主辦企業與屬地外匯局溝通。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27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