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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05110-2-2020-00186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10-2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政策問答(四)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政策問答(四)

13. 境外機構投資者若選擇《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且交易對手為非結算代理行,是否必須在相關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專用賬戶?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是否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如需在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 號)規定的業務登記憑證辦理。與投資債券相關的跨境資金收付,應通過結算代理行辦理。

14. 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對手若為非結算代理行且未在該機構開立賬戶,能否通過結算代理行賬戶實現“資金不落地劃轉”?

答:現行境外機構人民幣及外幣賬戶管理政策允許“資金不落地劃轉”,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非結算代理行開展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可以通過結算代理行的專用賬戶直接辦理外匯衍生品交易項下的資金收付,具體操作方式由相關各方協商。

15. 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境內金融機構有哪些資訊報送要求?

答:境內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規定每日報送境外投資者外匯衍生品交易資訊;同時,按照《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19〕26 號)等規定,向外匯局履行對客戶外匯衍生品業務統計和報告義務。

16. 《通知》適用範圍以外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差額交割能否選擇以外幣結算損益?

答:《通知》規定以外的外匯衍生品差額交割仍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8〕3 號)規定,以人民幣結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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