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濱匯檢罰〔2020〕8號 |
違規主體名稱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張某 |
註冊地址 |
天津自貿試驗區(天津港保稅區)國貿路18號109室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2011674400977X8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2008年8月5日頒布實施)第十二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二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四條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2008年8月5日頒布實施)第六條第一款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年11月9日發布)第二條和第四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附件《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2008年8月5日頒布實施)第三十五條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附件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 |
違法事實 |
1.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2.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 |
處罰類別 |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
處罰內容 |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46.00 |
沒收金額(萬元) |
0.26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0 |
公開截止期 |
2021-07-14 |
備註 |
金融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