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蒙匯檢罰字〔2023〕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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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主體姓名 | 王** |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護照等) | 152722********5815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文印發)第十一條第一款 |
違法事實 | 銀行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入,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入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時任支行副行長負直接責任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九條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處罰內容 | 給予警告,處7萬元人民幣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7.00 |
沒收金額(萬元) | 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20 |
公開截止期 | 2024-11-24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