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行政處罰資訊查詢
更新時間:2020-01-15【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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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匯檢罰字〔2023〕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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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蒙匯檢罰字〔2023〕第4號
違法主體姓名 王**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護照等) 152722********5815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文印發)第十一條第一款
違法事實 銀行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入,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入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時任支行副行長負直接責任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九條
處罰類別 警告、罰款
處罰內容 給予警告,處7萬元人民幣罰款
罰款金額(萬元) 7.00
沒收金額(萬元) 0.00
處罰決定日期 2023-11-20
公開截止期 2024-11-24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