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行政處罰資訊查詢
更新時間:2020-01-15【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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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外管罰[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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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浙外管罰[2021]1號
違規主體名稱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沈**
註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178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000761336668H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一點;《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點;《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附件1)第十二條第三款;《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第三十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和《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19〕26號附件1)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第三點(五)、(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附件中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附件1
違法事實 1.違規開展外匯批發市場業務;2.違規辦理售匯資金償還外匯貸款;3.違規辦理資本金結匯;4.違規辦理個人資產變現業務;5.違規辦理個人外幣現鈔提取業務;6.結售匯頭寸日報表錯漏報;7.違規開展銀行卡相關業務;8.未按規定辦理支付機構跨境收支國際收支申報業務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類別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罰沒款金額(萬元) 827.30
處罰決定日期 2021-07-26
公示截止期 2022-08-02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