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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1-00133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1-07-14
  • 名       稱: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八)
  • 文       號: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八)

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後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並由後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答: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說明,或者在後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說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並加強相互協調溝通,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手並向外匯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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