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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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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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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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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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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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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八)
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後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並由後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答: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說明,或者在後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說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並加強相互協調溝通,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手”並向外匯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