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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0-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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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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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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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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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六)——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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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六)——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與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其他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審核原則
1.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公司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資訊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適用本項操作指引。
2.境內個人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請參照本操作指引“7.11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註銷”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接收。個人境外持股的非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資本變動事項有收入需要調回的,應以利潤、分紅形式從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調回。
3.銀行完成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後,應在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登記申請人,同時收回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