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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0-00188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0-09-27
  • 名       稱:
    2020年貨物貿易管理問題解答(三)
  • 文       號:
2020年貨物貿易管理問題解答(三)

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後,A類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B/C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是否仍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第九條已明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此條適用於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的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B/C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銀行需按現行法規規定對上述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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