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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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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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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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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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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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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 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匯發〔2015〕6號)。
(四)其他相關法規。
二、辦理材料
(一)書面申請(說明本外幣匯兌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匯或購匯的幣種、金額、資金用途等)。
(二)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經外匯局登記、備案或審批的相關檔案。
(四)相關交易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准檔案。
(五)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三、審核原則
非銀行金融機構本外幣轉換應與其開展的外匯業務規模相匹配。
四、注意事項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的,由其自有資金外匯賬戶的開戶銀行審核有關真實性單證後依法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對外支付非貿易項下有關費用的,由其開戶銀行審核有關真實性單證後依法辦理購匯匯出手續。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按照本操作指引“10.2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利潤結匯”辦理。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外方股東股息、紅利的,可用曆年累計外匯利潤或人民幣購匯後支付,由其開戶銀行審核以下材料後辦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本外幣合并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相關利潤分配決議。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在FDI、ODI、外債、股權轉讓、境外上市、基金互認等業務項下涉及的匯兌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本操作指引相關要求辦理。
(五)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資金匯兌,按照保險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