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境內居民向銀行購買與外匯掛鈎的外匯理財產品,到期後獲得外匯收益,該居民將外匯收益結匯,銀行應如何統計?
答:該居民的外匯資金來源屬於投資外匯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計入橫欄“132投資收益”,縱欄“05 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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