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19-00200
  • 分       類: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公眾號
  • 發布日期:
    2019-10-18
  • 名       稱: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 文       號: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分別於2001年、2006年制定。這兩部行政法規的實施,對於推動保險業和銀行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和銀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等一系列決策部署。本次修改兩個條例的部分條款,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銀行准入及業務範圍等方面的對外開放政策,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銀行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為:取消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為:一是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二是規定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三是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其從事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並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四是改進對外國銀行分行的監管措施,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放寬其人民幣資金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2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