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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080297-1-2021-00082
  • 分       類:
    通報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03-2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外匯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違規辦理貿易付匯案

20165月至20186月,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未盡審核職責,違規為海南華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對外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1197.91萬元。

案例2:建設銀行青島分行違規辦理收匯案

20171月至20175月,建設銀行青島分行未經批准,將存量境內貸款所涉債權轉讓至境外銀行機構並收入對價款。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1031.5萬元。

案例3:中國工商銀行東興市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東興支行違規辦理貿易付匯案

20191月至20197月,中國工商銀行東興市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東興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邊境互市貿易對外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兩家銀行責令改正,分別處罰沒款92.92萬元和91.84萬元。

案例4: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違規辦理貿易付匯案

20161月至20184月,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80.92萬元。

案例5: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違規辦理售匯案

20169月至20198月,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銀行卡項下售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3家銀行責令改正,分別處罰沒款241.08萬元、183.82萬元和106.18萬元。

案例6:光大銀行西安分行違規辦理收匯案

20164月至20188月,光大銀行西安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服務貿易收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款60.3萬元。

案例7:華商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71月至7月,華商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該行給予警告,處罰款239.36萬元。

案例8:廣發銀行溫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1月至20162月,廣發銀行溫州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該行給予警告,處罰款1764萬元。

案例9:農業發展銀行常州市分行違規辦理結匯案

20186月,農業發展銀行常州市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虛假外商投資資本金結匯支付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80.03萬元。

案例10:華夏銀行蘇州分行違規辦理結匯案

20184月至12月,華夏銀行蘇州分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虛假外商投資資本金結匯支付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90.1萬元。

案例11:浙江義烏農村商業銀行違規辦理收結匯案

20175月至20191月,浙江義烏農村商業銀行未盡審核責任,違規辦理虛假貿易收結匯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該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57.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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