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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3-00077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3-05-05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3]2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支援守法合規企業開展正常經營活動,防範外匯收支風險,現就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除政策性銀行外,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計算公式為:“各銀行當月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上月末境內外匯貸款餘額-上月末外匯存款餘額×參考貸存比)×國際收支調節係數”。其中:中資銀行的參考貸存比為75%,外資銀行的參考貸存比為100%,國際收支調節係數為0.25;境內外匯貸款餘額、外匯存款餘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外匯信貸收支月報》中的數據計算,境內外匯貸款不含境外籌資轉貸款。

外匯貸存比超過參考貸存比的銀行,應在每月初的10個工作日內(初次實施應於20136月底前)將綜合頭寸調整至下限以上;銀行綜合頭寸下限調整後,其上限隨之上調相同額度。外匯貸存比低於參考貸存比的銀行,原有的頭寸限額保持不變,但應把握外匯貸款的合理增長,防止外匯貸存比過度波動。

二、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

外匯局應及時對資金流與貨物流嚴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較大的企業發送風險提示函(見附件),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企業未及時說明情況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並做出合理解釋的,外匯局應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等規定,將其列為B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管。此類企業列入B類後,符合相關指標連續3個月正常等條件的,外匯局將其恢複為A類。外匯局通過非現場監測確定首批企業,2013510日前發送風險提示函,531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銀行發布企業分類資訊,61日起分類結果生效。

B類企業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入,應在其進行相應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後方可結匯或劃轉;同一筆轉口貿易業務的收支應當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新簽訂的轉口貿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結算貨幣應當同為外匯或人民幣。

三、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

銀行應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得協助客戶規避外匯管理規定;應加強對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指導,保持貿易融資合理增長;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虛構貿易背景等行為的甄別,主動報告可疑交易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異常跨境資金流入。

四、加大核查檢查與處罰力度

外匯局應高度重視異常資金流入風險,強化監測分析與窗口指導;對異常資金流入線索,應主動開展現場核查或檢查;對於使用虛假單證進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從重處罰;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導致違規資金流入的銀行、企業等主體,應依法給予罰款、停止經營相關業務、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責任等處罰,並加大公開披露力度。

本通知自20136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295,68402450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55

附件1: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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