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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3-00064
  • 分       類:
    通知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3-04-21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災工作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13]50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做好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災工作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20134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發生7.0級地震,災區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嚴重。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抗震救災工作,加大外匯管理政策服務支援力度,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震救災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所在地人民銀行黨委的統一部署,全力組織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各分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抗震救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轄內和本單位的抗震救災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抗震救災工作責任制。        

二、各分局應建立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的“綠色通道”,切實做好以下外匯服務工作:        

(一)便利外匯賑災捐款及時到位。四川省縣級以上(含)各政府部門、境內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接受的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註明資金用途為雅安抗震救災,或接收單位提供書面說明的,救災外匯資金(含外幣現鈔)可直接在銀行辦理捐贈外匯賬戶入賬和結匯手續。境內機構及個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資金,可以直接劃轉到抗震救災捐贈外匯賬戶。        

抗震救災期間,災區內註冊企業接受用於本企業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境外外匯捐款,可憑申請書在銀行直接辦理入賬和結匯手續。        

對於通過境內企業向境內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進行捐贈、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境外資金,境內企業可憑列明資金用途的捐贈協議辦理境外外匯捐款的入賬和結匯手續,並將相應的人民幣資金或物資交付相關的公益性組織。        

捐贈外匯資金須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便利災區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抗震救災期間,如因地震原因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銀行可直接為災區內註冊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結匯或購付匯手續。外匯局暫緩對其實施貨物貿易現場核查和分類管理。        

(三)給予災區中資企業對外融資支援。追加四川省短期外債指標1億美元,專項用於災區內註冊中資企業對外融資,允許該項資金結匯用於恢複生產和重建需要。追加四川省中資企業外保內貸指標2億美元。        

(四)允許災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實際需求,直接到銀行辦理資本金結匯,具體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擬定。        

(五)適當順延災區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截止時間。        

(六)鑒於災區內部分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業務系統受到破壞,影響國際收支申報的正常進行,可結合實際情況,在銀行業務系統恢複後,再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和數據傳輸,並加強數據核查,力爭按時上報月報數據。如果電子系統無法實現順利報送,可通過傳真等方式報送。 

(七)經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決定適當減免地震災區金融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費用。        

三、各分局應密切關注轄內網路及各外匯業務系統的運行情況,加強監測,確保安全穩定運行。若轄內銀行因網路故障或外匯業務系統故障等無法辦理外匯業務,應及時上報總局,並及時組織轄內銀行啟動相關業務應急預案。        

四、各分局應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和資訊報送工作,切實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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