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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07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2-03-16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明確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12]12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明確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有關規定,現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備案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憑證備案工作原則上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其分支行無需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工作。

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應由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境內牽頭行視同法人)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存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無需再收集後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各分局應督促所轄境內銀行於2012331日前完成新憑證的備案工作,並於2012410日前匯總轄內報備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見附件),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郵箱地址:stat@bop.safe)。自20125月起,各分局應於每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新增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並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無新增情況可不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門戶網上公布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以供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查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六、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306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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