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094
  • 分       類:
    統計數據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11-09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0】59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現就加強有關外匯業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現有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管理基礎上,對銀行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計算的頭寸餘額實行下限管理,下限為各行2010118日《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中當日收付實現制頭寸
   
二、嚴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取消企業因出口數據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餘額暫時不足時,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的規定,銀行需根據企業可收匯餘額辦理額度內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30%調整為20%,對於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於2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三、嚴格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和對外擔保餘額管理。銀行為客戶開立遠期信用證後,再為該筆付款業務敘作海外代付的,如兩者期限合計超過90天,則海外代付項下金額應納入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控制。外匯局通過交叉比對監管數據和銀行內部業務數據,監測預警銀行違規借用短期外債與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等情況,嚴格控制銀行超指標經營行為。
   
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出資的管理。若實際繳款人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須提交經公證的相關代為出資證明。
   
五、按照支付結匯制的要求,加強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的真實性審核。真實性證明材料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結匯需符合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對於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說明書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與其結匯用途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結匯支付給交易對方的,不得結匯留存於自身人民幣賬戶。
   
六、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對違規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
   
七、嚴格依法對違規銀行進行處罰。銀行要依法加強對客戶交易真實性與外匯收支一致性的審核。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導致違規資金流入的銀行,外匯局將依法予以罰款、停止經營相關業務、通報批評等處罰,並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責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其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2956840245068402366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