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規範性檔案所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9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