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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116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01-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試點及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10】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試點及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為便利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從事外匯業務的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均指機構總部,以下簡稱“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報表,增強數據報送的安全性,提高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分支機構審核、匯總及分析報表數據的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發了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以下簡稱“中資軟體”)。目前中資軟體的開發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該軟體直接報送外匯資產負債報表,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可以通過該軟體完成報表的審核、數據的統計與分析,以及對機構報送情況的考核等。
    為使中資軟體合理有序地向全國推廣,根據該軟體建設要求和推廣計劃,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啟動該軟體的試點及上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開展中資軟體試點工作。軟體試點期間,各中資金融機構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的通知》(匯發[2009]6號)相關要求,通過中資軟體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兩期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的報送工作,各分局應按照匯發[2009]6號檔案的要求,通過中資軟體及時審核所轄中資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為保障數據報送的可靠性,試點期間各中資金融機構仍需報送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的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指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專線或光碟等存儲介質報送的EXCEL電子檔案,下同),各分局仍需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內部郵箱報送電子報表,並留存所轄報送主體的紙質報表。
    二、中資軟體將於2010年3月1日起正式上線。上線後,各中資金融機構應按照匯發[2009]6號檔案的相關要求,通過中資軟體完成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的報送工作,同時及時報送相應的紙質報表,但無需報送電子報表;各分局應按照匯發[2009]6號檔案的要求,通過中資軟體及時審核所轄中資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同時留存所轄報送主體的紙質報表,但無需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內部郵箱報送電子報表。
    三、各中資金融機構在報送外匯資產負債報表時,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系統代碼標準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匯綜發[2009]82號)(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統一使用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銀行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
    各外匯局分支局應根據實施細則的要求,受理轄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申領工作,審核所提交的有關金融主管部門的批覆或有效證明檔案。在外匯代碼標準管理資訊系統中錄入金融機構標識碼資訊時,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部(總公司),其級別應選擇為1級行,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編碼應填寫其主管部門批覆的機構編碼,如確實沒有相關機構編碼,則錄入NA備查。
    四、中資軟體試點期間,各中資金融機構(包括曾經報送過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的中資金融機構)根據《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操作手冊(金融機構版)》指導要求,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互聯網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並在中資軟體中補錄入2009年1-11月各期外匯資產負債報表;各分局根據《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操作手冊(外匯局版)》指導要求,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內網(內網地址:     五、中資軟體試點期間,各中資金融機構應將發現的軟體問題,及時填列《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統計軟體問題反饋表》(見附件)反饋至所在地分局;各分局也應將發現的軟體問題,及時填列《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統計軟體問題反饋表》,並匯總轄內所有中資金融機構反饋的問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總部在京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可將軟體問題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
    六、中資軟體正式上線後,各中資金融機構如發生變更、合并等影響軟體數據連貫性的情況,應於變更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說明,所在地分局應於收到說明的當月在軟體中變更相關資訊;各分局對轄內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應於當月在軟體中新增該機構資訊,並於次月指導其通過軟體報送數據;各分局對轄內停止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應及時在中資軟體中禁用該機構資訊。
    七、中資軟體在試點與正式上線後均採用同一生產環境,期間所報送數據均為真實數據,各分局應加強對所轄中資金融機構報送數據的核查,確保上報數據的及時、完整和準確。
    八、各分局應將本通知儘快轉發至轄內各中資金融機構(包括曾經報送過外匯資產負債報表的中資金融機構),並於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對轄內各中資金融機構有關中資軟體使用操作培訓。
    在中資軟體試點及上線過程中,有關業務和技術問題諮詢和反饋,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093或010-68402593(業務)、010-68402536(技術),傳真電話:010-68402316。國家外匯管理局內網郵箱bop@bop.safe;互聯網郵箱bopstat@safe.gov.cn。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軟體問題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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