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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9-00041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9-10-1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就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就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記者就《規定》有關內容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在當前世界經濟金融逐步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境內企業對優化外匯資源配置、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為便利和支援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在適應國際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況下,近年來外匯局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改革和規範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等。
為進一步降低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門檻,明確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運營方式,規範和健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外匯局擬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並廣泛徵求了銀行、企業等意見,《規定》於20091012日發布,並於2009111日起實施。
《規定》的實施將使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更加規範化、系統化,符合當前經濟形勢發展,有利於境內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增強競爭優勢,同時,有利於推動銀企合作、業務創新,加快我國金融服務業與國際運作接軌。

問:《規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寬了業務主體資格限制;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運營方式,規範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基本原則、業務結構、審核程序等相關內容,並明確由實施方案的受託銀行(財務公司)負責進行申請及相關統計報備;三是進一步簡政放權,《規定》中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核准等相關事宜均由外匯局分局(管理部)辦理,總局不再承擔具體的審核工作;四是規範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將《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內容完善並納入《規定》框架中,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同時,進一步簡化相關外匯業務核准手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所涉及的相關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受託銀行(財務公司)可持業務資格核准檔案為企業辦理,無需外匯局核准。

問: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包括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以及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問:上述措施實施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風險?
答:一是由於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用於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資金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可能會出現外匯資本金借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渠道進行結匯,規避現行外匯資本金結匯政策的風險。為防範上述風險,在《規定》中明確:境內企業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二是對於以外幣資金池方式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為避免與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真實性審核方式相衝突,在外幣資金池的方案設計上規定:用於集中的自有外匯資金應“先落地,後集中”,並嚴格限定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等賬戶的收支範圍,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總體而言,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風險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範圍之內通過上述方案設計防範所涉風險。

問: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否適用於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
答: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適用本規定”。

問:境內企業通過內部財務公司以吸收內部成員外匯存款、對內部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是否需要外匯局核准?
答:境內企業若僅通過內部財務公司以吸收內部成員外匯存款、對內部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則無需外匯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也無須經外匯局核准。
但若以委託貸款為法律框架實施外幣現金池方式,則需由外匯局核准並應按照《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問: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相關內容相比,此次《規定》中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原則變化,但相關內容更加科學、完善,如,此次在《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公司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有關程序,即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後,才能按照結售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

問:如何理解《規定》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以及《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的關係?
答: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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