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經濟工作重點,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匯發【2009】21號),將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審批許可權從總局下放至分局,主要包括資本金賬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以及證券項下部分市場退出類等十項業務。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按照“權責明確、配置科學、風險可控、便利主體”的原則,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標準,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各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按照內控制度的有關要求,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進一步下放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有助於便利企業辦理業務,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時,也有利於各級外匯管理部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