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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087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7-03-02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7】14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嚴格控制短期外債規模,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現就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的以下外債應納入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以下簡稱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
(二)境外機構存款,在同一法人銀行外匯賬戶餘額之和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以及各種結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對外短期債務。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減金融機構2007年度短期外債指標。中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60%
三、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要求分期調減短期外債餘額:
(一)截止到20076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85%以內;
(二)截止到20079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75%以內;
(三)截止到200712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65%以內;
(四)截止到20083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餘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60%以內。
四、對新成立的中、外資銀行,或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按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債指標。
五、外資銀行分行轉製為法人機構後,由該法人機構承繼原短期外債指標管理行或原境內分行的短期外債指標,並由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註冊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備案。
境外銀行在境內同時設有法人機構和外匯業務批發分行的,由法人機構承擔相應的短期外債管理職責,法人機構與外匯業務批發分行共同使用該短期外債指標。
外資銀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對短期外債指標進行跨地區調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標的機構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分局商相關分局後審批,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六、外資銀行分行轉製為法人機構之前由境外母行匯入的增資款,可由外資銀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請在境內銀行開立專戶存儲。此項資金不納入開戶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但只限於境外短期資金運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以下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指標:
(一)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法人制商業銀行(包括從外資銀行分行轉制以後成立的外資銀行法人機構,見附表12);
(二)對短期外債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見附表1)。
八、各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指標(見附表3)內,審核轄區內以下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指標:
(一)地方性中資銀行(未列入附表2的中資銀行);
(二)未對短期外債實行集中管理的外資銀行分行和地方性外資法人銀行(以下簡稱地方性外資銀行,即未列入附表1的外資銀行);
(三)未列入附表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九、金融機構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機構的短期外債管理和登記工作,並向外匯局報備。
十、金融機構應按外債統計監測有關規定認真統計並全面報送短期外債數據(見附件)。
中資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遠期信用證、非居民存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等外債數據,統一由其總行通過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改制後的外資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外匯業務批發分行,統一由其法人機構通過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未改制的外資銀行分行仍維持原外債數據報送方式。
金融機構報送遠期信用證數據,應分幣種按以下三種類型填報:(一)90天以下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內(含)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三)1年以上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
未納入外債指標管理的境外存款數據應同時在系統中報送。
十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應在2007331日之前將短期外債指標下達給轄內金融機構,並對短期外債的借用和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
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可通過境內貨幣市場拆借、掉期等方式解決短期外匯資金融通的需要。
十三、本通知自200741日起實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支局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關於調整外債數據報送方式的說明(略)
附表12007年外資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情況表(略)
附表22007年中資金融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情況表(略)
附表32007年各地區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情況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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