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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094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2-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9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增加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現將《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並結合轄內實際情況,加強對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的宣傳和指導。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09968519072

  特此通知。

附件:

《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實施細則(暫行)》

 

   一、申請資格

  (一)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第()()項規定的條件。

  (二)對於需集中辦理集團內部成員資金入市交易且沒有下設財務公司的非金融企業集團,應對集團內部外匯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其貿易總額和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規模按集團境內所有成員匯總計算,由集團公司一級法人統一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對於下設財務公司的非金融企業集團,應由財務公司申請會員資格,入市標準和申請程序按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集團內部成員資金入市交易均由財務公司集中辦理,集團公司不得重複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

  (三)對於需集中辦理集團內部成員資金入市交易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集團,其註冊資本金按集團境內所有成員匯總計算,由集團一級法人或其授權機構統一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對於集團不統一申請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獨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但不得為集團內其他成員辦理入市交易。

  二、申請程序

  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須先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初審合格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在特定情況下,非金融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收到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備案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對備案材料予以審核並出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備案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份,一份送交申請人,一份送交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一份送交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一份存檔備查。對於不符合條件而不予以備案的,通知書中同時註明原因。 

  三、申請材料

  (一)非金融企業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時,須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並在報告中說明申請目的、人員配備和交易系統等情況。

  2.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和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等有關情況的報告,包括貿易方式、主要貿易產品、主要進出口市場等。

  3.上年度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情況,包括月度和年度外匯收支情況和結售匯情況。

  4.非金融企業(或集團公司)法人或者下屬財務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對申請前兩年外匯管理合規情況的證明。

  5.參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規程、風險管理規定、業務許可權管理規定等。

  6.企業集團內部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制度(對無需集中辦理集團內部成員資金入市交易的企業集團可不報此材料)。

  7.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並在報告中說明申請目的、人員和交易系統配備等情況。

  2.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批准件的複印件。

  3.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批准件的複印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年度財務報告。

  5.參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規程、風險管理規定、業務許可權管理規定等。

  6.國家外匯管理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交易管理

  (一)取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非金融企業會員)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即期交易以實需為原則,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批準的交易,應按規定取得批准後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

  (二)取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即期交易,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須經外匯局批準的交易,應按規定取得批准後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

  (三)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辦理內部結售匯業務時,應按相關規定認真審核相關憑證,並通過專用兌換會計科目核算有關業務。所有交易憑證、結售匯核准件和商業單據留存5年備查。

  (四)實行集團內部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統一辦理集團內部結售匯業務時,對內部成員所適用的匯率可自行決定,但必須遵守有關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管理規定。

  (五)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後,在辦理外匯資金清算時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結算清單到銀行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手續。

  (六)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規定外,還應遵守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五、統計資訊報送

  (一)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應將其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的原始結匯和售匯數據,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修改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71號)等結售匯統計規定,區分交易的具體結匯和售匯性質,按旬和月報送至其在境內的資金清算銀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由清算行將其交易數據納入本行的結售匯統計報表,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銀行結售匯統計規定報送。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應與其清算行就報送交易數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協商,確保清算行完整、準確、及時地履行結售匯統計義務。清算行在統計結售匯綜合頭寸時,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交易數據不計入清算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當日對客戶結售匯欄內的結匯售匯項。

  (二)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應於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報送季度跨境外匯收入、跨境外匯支出、在銀行櫃檯辦理結匯和購匯、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結匯和購匯等情況。年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六、罰則

  (一)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有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

  (二)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3個月內累計出現4次以上(含4次)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報表或報送數據錯誤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非金融企業會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出現2次以上(含2次)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報表或報送數據錯誤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

  (三)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其他規定,重複結售匯或使用虛假商業單據和憑證辦理結售匯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

  七、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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