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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04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0-28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外債統計監測系統 (銀行版)和調整外債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78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外債統計監測系統 (銀行版)和調整外債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外債統計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近期在全國推廣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現將推廣安排和外債數據報送要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等11家中資銀行總行自2005111日起,通過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外債數據。        

  二、其他中資銀行總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及外資銀行自2005121日起,通過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外債數據。        

  三、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及各中資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外債數據方式維持不變。        

  四、銀行自使用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數據後,實行每日逐筆報送外債數據(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銀行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前將當天新簽約的外債和發生變動的外債錄入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        

  五、遠期信用證實行分幣種、分期限匯總填報。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匯總一筆填報;一年期以上的同幣種遠期信用證匯總一筆填報。        

  六、非居民存款實行分幣種匯總填報,均作為銀行(一個月以內)外債進行登記。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請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後,迅速轉發至轄區內支局和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        

  聯繫人:周海文        

  聯繫電話:010-684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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