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進一步改進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及行政許可程序,將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對外擔保審批
除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外,其餘所有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以境外機構或境外自然人為被擔保人的對外房屋按揭擔保),符合現行法規的,均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審批。
二、關於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股票的審批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購、付匯及境外開戶審批的,若購、付匯金額低於2500萬美元,由所在地分局審批;若購、付匯金額高於2500萬美元(含2500萬美元),仍應通過所在地分局報總局審批。
三、關於證券、信託、財務、金融租賃公司外匯資金結匯及購付匯的審批
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以及將超過規定要求的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結匯由所在地分局審批。各分局應將轄內上述機構購付匯、結匯情況定期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上述機構外匯利潤結匯由所在地分局或授權下級支局審批。上述機構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或者於董事會批准當年分配方案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向外匯局提出淨利潤結匯申請。
四、境外上市公司減持國有股以外匯形式上繳社保基金的核准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申請將減持外匯收入劃撥全國社保基金的,由所在地分局審批。
各分局可根據企業的申請,核准以上企業將減持外匯收入直接劃撥至財政部開立的外匯賬戶。
五、改進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費用類)賬戶管理
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費用類)限額由原來的10萬美元,調整為10萬美元或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的5%,賬戶有效期由原來的3個月延長至6個月。
六、簡化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審批方式
對超過等值50萬元人民幣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申請,各分局資本項目處或相關業務處在徵得主管外匯業務的副局長(局長)同意後,可以處發文形式直接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批准。
以上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各分局要建立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在辦理具體審批事項時,需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須及時向總局請示報告。總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分局的審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另外,各分局應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總局報送有關數據。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放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3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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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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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5-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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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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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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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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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放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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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5]63號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放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