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前款規定的檔案,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一)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 實收資本不少於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 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資訊技術系統的證明檔案;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檔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製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託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託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託管人。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託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並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投資機構。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託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准額度;已批准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准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後,可以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檔案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檔案;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一)變更託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註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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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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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2-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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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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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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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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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廢止)《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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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已廢止)《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