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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90
  • 分       類: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9-27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包機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2〕94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包機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了引導和規範包機貿易,完善相關的外匯管理,進一步促進我國對外經貿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包機貿易,系指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委託經國家民航總局批准具有包租境外飛機業務的企業,以包租貨運飛機方式向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出口服裝、家電、鞋帽等產品的貿易活動。

      二、從事包機貿易出口,必須由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以下簡稱出口單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向出口單位核發出口收匯核銷單。

   三、出口單位從事包機貿易出口,應當按規定辦理出口報關、交單等手續,並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一)以現匯結算的,出口單位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等有效單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出口單位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購貨發票,以及包機貿易所涉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者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單位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購貨發票以及經海關核驗的攜帶人民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人民幣匯入匯款憑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包機貿易項下出口收匯核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商品名稱必須為服裝、家電、鞋帽等產品,出口目的地必須是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運輸方式必須為空運。

  五、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按規定對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

  六、外匯局應當檢查、督促所在地商業銀行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1376號)及其補充通知等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特別是在北京雅寶路和秀水街、河北辛集、浙江義烏、福建石獅和泉州等商品市場,增加居民個人結匯網點;督促所在地商業銀行認真貫徹《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283號),進一步調整外幣現鈔買入賣出價格並在一定範圍內適當浮動,鼓勵外幣現鈔進入銀行渠道結匯。

  七、外匯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管理,禁止違規借用、買賣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行為,並聯合公安、工商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外匯交易,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八、外匯局應當及時將包機貿易有關情況和外匯管理政策向當地政府彙報,加強與外經貿、海關、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共同規範和管理機制。同時,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媒體以及召開座談會、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及時向從事包機貿易的企業和相關人員宣傳外匯管理政策。

  九、外匯局應當對包機貿易出口及其收匯核銷情況單獨統計。各分局應當在每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包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知自20021015日起開始施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當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及轄內商業銀行。


  附件:包機貿易出口收匯核銷情況統計表()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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