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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07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10-24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2001]304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形勢需要,在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採取了一些臨時性的購匯限制措施。這些措施對穩定當時的外匯形勢、防止逃套匯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國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外匯收支狀況良好。為支援企業自主經營,促進銀行提高資產質量,貫徹走出去的戰略,現決定對這些措施做如下調整:

  一、取消對購匯償還逾期國內外匯貸款的限制。外匯局各分局在審批購匯時應堅持企業申請購匯原則,並通過分期分批核准等辦法,避免大規模集中購匯。

  二、放寬對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及外債的限制。一是貸款合同中有提前償還條款的,經外匯局批准,可以自有外匯提前償還;二是經外匯局批准,可以購匯提前還貸,包括:1、經國務院批準的提前還貸;2、因國家政策調整引起的企業債務重組、關停並轉等情況需要提前還貸的;3、法院判決需要提前償還的。

  三、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及援外項目可以購匯投資,其他項目以自有外匯為主進行投資。

  信用證墊款項下的購匯事宜另行通知。

  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的有關規定與本文精神相抵觸的,以本文規定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本文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儘快將本文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ΟΟ一年九月十九日

本款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購匯提前還貸管理措施的通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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