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複〔2001〕7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關於企業提前購匯有關情況的報告》(上海匯發〈2001〉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批覆如下:
一、境內機構向外匯指定銀行支付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時,可以從其人民幣帳戶或外匯帳戶中支付,不得購匯支付。
二、境內機構其他項下外匯收支,仍按照現有其他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機構違反本批覆規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本批覆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中有與本批覆內容衝突的,以本批覆內容為準。
請收到本批覆後,各分局儘快向所轄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轉發,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儘快向所屬分支行轉發。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饋。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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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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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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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批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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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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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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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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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覆